根據政協章程規定,縣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縣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協舉行的各種協商會議,其中包括: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以及政協負責人或委員應邀列席縣委召開的常委會、全委會或人大常委會舉行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常務委員會,縣政府舉行的部署工作、研究重大問題的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聽取有關情況,直接參與協商討論。此外,還通過舉辦情況通報會、議政會、聽取意見座談會等進行協商活動。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地方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是通過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向縣委、縣政府提出的意見、建議;通過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向縣委、縣政府提出的建議案;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縣委、縣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調查活動。
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參政議政的內容與形式除上述規定的以外,還包括選擇人民民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加快我縣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等。
二、組織機構
政協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委員會設有學習與文史資料委員會和政協機關辦公室兩個機構。
三、歷屆政協班子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縣政協在政協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縣政協常委會由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和常委們組成,其成員由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一屆常委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
主席:拉西尼瑪
副主席:加木措
第二屆常委會由9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
主席:拉西尼瑪
副主席:旦培勒
第三屆常委會由9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
主席:扎對
副主席:中傲斯爾
第四屆常委會由9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主席:巴力增
副主席:中傲斯爾、那木吉勒
第五屆常委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
主席:蔡登(兼)
副主席:那木吉勒、蘇龍巴久爾、沈尉民、中傲斯爾
第六屆常委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
主席:談謙年
副主席:蘇龍巴久爾、其木格、吉格資力瑪(女)、阿木爾巴依爾
第七屆常委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
主席:任文軍
副主席:吉格資力瑪(女)、阿木爾巴依爾、李玉寧、達格拉
第八屆常委會由12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6人。
主席:錄寶
副主席:吉格資力瑪(女)、李玉寧、胡布、剡德星、同德布、劉萬翔(兼)
第九屆常委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6人。
主席:常壽
副主席:同德布、剡德星、劉萬翔(兼)、蔡拉、趙秀芳(女)、才木德
四、縣政協領導分工
主 席:常 壽,負責縣政協常務委員會全面工作和黨務工作;
副主席:蔡 登,主持縣政協常務工作,分管縣政協機關工作和學習與文史資料委員會工作;
副主席:那衛東,聯繫政法、城市建設等工作,分管政協機關信訪工作;
副主席:劉萬翔,聯繫民族宗教與三胞聯誼工作;
副主席:蔡 拉,分管政協委員工作,聯繫工業經濟工作;
副主席:趙秀芳,分管提案工作,聯繫社會發展工作;
副主席:才木德,聯繫牧農村經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