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1991年1月11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8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00年2月29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是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實現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切實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徵集提案;

(三)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向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採取多種形式向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導;

(八)加強與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繫;

(九)加強與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和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與協作;

(十)加強與地方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對於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作用的提案,對於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提案委員會可以報請主席會議審定,以適當方式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檔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三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全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並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式的;

(六)屬於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其他方式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或參考。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提案的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覆。對提案的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對不予採納的,要說明情況。

(二)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軍隊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央軍委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覆提案者。

(四)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

(五)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徵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覆。

(六)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先徵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七)承辦單位對於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下屬部門和個人,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條 對提案中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民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並具有較強可行性的,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重點提案,可以採用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畫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四條 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主席、副主席,並可以提出督辦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六條 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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