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該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條例對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了不同稅額。此外,還規定了納稅期限和辦法、免稅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