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

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

《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系1954年6月周恩來總理應邀訪問印度修改的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經“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工程”國家諮詢委員會評審確定,被收入《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原件現藏於外交部檔案館。

概述

1954年6月,周恩來總理應邀訪問印度,中印兩國總理髮表聯合聲明,重申了指導兩國關係的互相尊重領土

周恩來總理印度新德里會見尼赫魯總理周恩來總理印度新德里會見尼赫魯總理
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外交檔案中正式倡議將該原則作為指導和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在新中國外交史研究上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背景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外交翻開了新的一頁。印度是最早承認新中國(1949年12月30日)並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1950年4月1日)的國家之一,是我國重要的友好鄰邦。中國和印度是亞洲兩個大國,兩國都長期遭受殖民主義的侵略和壓迫,兩國人民為了爭取自由和獨立進行了堅持不懈的鬥爭。在建立新的國家後,兩國又面臨著共同的任務,即在和平環境中建設各自的國家。因此,中印兩國有著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的共同基礎。但是,兩國關係中還有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例如邊界問題、西藏問題等。《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方草案》的產生及著名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就是為了解決雙方分歧,謀求共同利益的目的服務的。

詳情

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印度政府派遣的代表團在北京進行了關於中印兩國關係發展的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接見印度代表團時首次提出了處理中印兩國關係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五項原則的措詞後來稍有改變。在中印、中緬聯合聲明中平等互惠改為平等互利。在亞非會議上周恩來總理的發言中,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並說明談判的任務是“解決兩國間業已成熟的懸而未決的問題”。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總理在出席日內瓦會議回國途中應邀訪問了印度、緬甸。6月24日至28日,周總理應印度總理尼赫魯的邀請訪問印度。其間和尼赫魯總理進行了6次正式會談。在會談中,中方與印方就兩國關係及存在的問題相互交換意見並提出建議。周總理表示:“我們應該以我們共信的原則給世界建立一個範例,證明各國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尼赫魯欣然贊同。6月28日,中印雙方發表《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重申4月間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所規定的指導兩國之間關係的某些原則,即:甲、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內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處。兩國總理重申這些原則,並且感到在他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聲明指出,在亞洲及世界各地存在著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項原則並按照這些原則辦事,任何一國又都不干涉另一國,這些差別就不應成為和平的障礙或造成衝突。有關各國中每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證,這些國家就能和平共處並相互友好。

評價

《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第一次在外交檔案中正式倡議將該原則作為指導和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確立,根據當時的國際形勢特別是亞洲地區的形勢和新中國外交的大政方針創造性地提出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增進了亞非國家對於社會主義新中國和平外交政策的認識,為新中國發展同亞非國家的關係提供了基礎,並有利於中國團結和爭取民族主義國家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確立成為日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核心。因此,該檔案在新中國外交史研究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