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茂名市茂南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

(四)負責開展以祖國統一為重點的海外統戰工作;聯繫香港、澳門和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協調港澳統戰工作,歸口管理台灣在野黨派、政治團體的來訪工作。 (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層人士政治安排工作。 (二)民族宗教股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民族事務的協調、處理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指導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簡介

根據《中共茂名市茂南區委辦公室、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茂名市區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茂南辦發[2012]1號),保留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區委統戰部),掛區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局牌子、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局)牌子。區委統戰部為區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民族宗教和外事僑務工作、台灣事務工作的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劃入原區民族宗教事務局、原區外事僑務局、原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局)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各項統戰、外交、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及時了解掌握全區統一戰線動態,負責統一戰線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擬訂全區統戰、外交、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維護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聯繫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情況,反映意見和建議;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為區委與各民主黨派進行政治協商做好組織聯絡工作,受區委委託,向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通報區委精神;支持、幫助各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選拔培養新一代代表人物;協助有關部門幫助各民主黨派改善工作條件。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培養、考察、選拔、推薦安排黨外人士擔任政府及其部門和司法機關領導職務的工作;協同做好黨外後備幹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隊伍的建設工作,協同做好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黨外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調查研究並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情況,協調關係,提出政策建議;團結、幫助、引導、教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開展非公有制領域統戰工作;受區委委託,指導區工商聯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工作。調查研究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係,提出建議,聯繫並培養黨外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
(四)負責開展以祖國統一為重點的海外統戰工作;聯繫香港、澳門和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協調港澳統戰工作,歸口管理台灣在野黨派、政治團體的來訪工作。負責聯繫海內外宗教團體及其代表人物,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物,了解情況,掌握動態,協調關係,提出建議。
(五)研究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協助承辦有關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好宗教院校,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層人士政治安排工作。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和聯誼活動。
(八)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有關事宜。
(九)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問題,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了解和掌握國際及港澳地區重大動態,加強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
(十)組織接待來訪的外國貴賓、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來賓;接待和管理來茂南從事公務活動的各國外交人員、外國專家學者和記者;辦理區領導的對外交往事宜。
(十一)負責因公臨時出訪管理工作,承辦審核、報批區直屬單位和各鎮(街道、開發試驗區)及企業派遺團(組)出國、赴港澳地區和邀請外國人來茂南訪問的有關事項;承辦區領導出訪報批工作;負責因公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發放、收繳及保管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因公出訪人員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工作。
(十三)參與引導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資金、人才、技術的工作,按規定做好僑資企業的認證工作,並對已引進的重點僑資項目進行跟蹤服務,指導扶持歸僑、僑眷創辦企業。
(十四)依法保護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開展歸僑、僑眷工作。
(十五)負責辦理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審核、上報審批以及監督工作。做好歸僑和難民的扶貧、救濟工作;受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本地定居事宜。
(十六)執行黨和國家的對外宣傳的方針和政策,聯繫華僑、華人傳播媒體,文化社團及海外華文學校,開展對華僑和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及華文教育工作。
(十七)按照上級台辦的部署和授權,負責同台灣地方政府及其授權社會團體的聯絡及商談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對台經貿工作,負責核准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管理有關對台工作的社團組織。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區與台灣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以及人員往來、考察、研討等工作;承辦審批、審核上級政府台辦授權範圍內的赴台交流項目立項和台灣地區來我區的交流項目。負責本區對台灣中、上層人士的聯繫工作;指導各民主黨派、區工商聯和其他民眾團體有關重點人士、重大活動等方面的涉台工作。
(十九)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組織處理涉台事件和人員交往中所衍生的各種事務;協調本區與台灣地區的通郵、通航、通商等工作。負責對台宣傳、涉台新聞報導和涉台教育工作。
(二十)負責區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鎮(街道、開發試驗區)黨(工)委統戰工作,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統戰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委統戰部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部內外的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行政事務、文秘、調研、信訪、信息、檔案、財務、接待、保密、計畫生育、機關工會等工作;配合領導安排,組織部內政治學習及業務學習。
負責黨外幹部和部內幹部的管理、教育;負責部內幹部檔案管理、勞資、幹部任免、調動、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黨外人士選拔、培養、考察、推薦以及黨外後備幹部和新代表人物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區政協委員的推薦、綜合、安排,協助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僑聯、台聯做好人事管理。負責聯繫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代表人士工作。
負責聯繫工商聯,落實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統戰工作,引導他們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多做貢獻;負責對新社會階層人士統戰工作。
(二)民族宗教股
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民族事務的協調、處理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指導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三)外事僑務股
負責處理本地外事和涉外工作,認真完成區政府和上級外事部門交給的各項外事工作任務;負責安排接待應邀來訪的外賓和友好知名人士的工作;負責協助涉外部門做好外賓接待工作;負責做好區內常駐外國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和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人員的管理工作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正確處理涉外案件;負責抓好對外宣傳和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承辦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材料的受理、審核和呈報業務,抓好公務出訪人員的外事紀律教育和證照發放管理工作。
開展國內僑情調研,負責僑務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擬訂工作規章規劃;協調各部門和各鎮(街道、開發試驗區)貫徹實施僑務各項法律法規;負責聯繫香港、澳門和海外僑胞及有關社團代表人物,負責處理有關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眷屬的來信來訪;負責對貧困歸僑扶貧救濟和“僑心助學”工作;承辦外籍華人申請回國定居和華僑回國居住的事宜;負責進一步抓好僑情後續檔案和繼續做好發展僑屬企業工作;負責新移民調研和建檔工作;負責承辦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日常審核工作及做好引導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並參與做好管理工作;承辦僑務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做好引進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的資金、人才、技術的工作,對已引進的僑資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負責聯繫僑聯工作。
(四)台灣事務股
指導協調各鎮(街道、開發試驗區)和區直有關部門的對台工作,組織檢查了解各單位對台工作方針政策的執行、落實情況;提出對台工作意見,指導對台宣傳工作,組織涉台教育;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兩岸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藝術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聯絡我區在台灣的中上層人士,開展調查研究和通信工作;協調我區對台經貿工作,協助引進台資,組織實施對台資企業、台屬企業的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我區台胞、台屬赴台探親、奔喪、考察、定居等事務,處理各種涉台事務。
四、人員編制
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機關行政編制10名,核銷事業編制5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2名;正股級領導職數4名;暫保留改革過渡期間副股級領導職數2名,最終自然核銷副股級領導職數。
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根椐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增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區工商聯、區僑聯歸口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管理,按各自章程運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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