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和公車私用的通知

二、領導幹部未經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嚴禁駕駛公車。 四、凡公車借給他人、公車私用或未經批准駕駛公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不論保險公司賠償與否,由相關責任人照價賠償全部損失上繳縣紀委,由縣紀委上繳財政,並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五、凡公車私用的行為一經查實,由該公車所屬單位負責按市場租車價格的五倍租車費用追收上交縣紀委,由縣紀委上繳財政。

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切實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推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根據有關黨紀政紀規定,特對領導幹部駕駛公車和公車私用作如下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必須在短期內健全完善本部門本單位的車輛管理制度,並嚴格管理,嚴禁公車迎親、旅遊、拜墳等一切公車私用的行為。
二、領導幹部未經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嚴禁駕駛公車。不準領導幹部用公款、公車學習駕駛和用公款辦理駕駛執照及年審。違者,首次進行誡勉談話、公開曝光和通報批評;多次的,按有關黨紀黨規嚴肅處理。用公款辦理相關手續的,追收上交縣紀委,由縣紀委上繳財政。
三、凡單位於2007年4月15日後新購置的公車,須按照習紀通[2007]2號檔案要求及時向縣紀委(廉政室)書面報告相關情況。否則,其用車行為一律作違規用車處理。
四、凡公車借給他人、公車私用或未經批准駕駛公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不論保險公司賠償與否,由相關責任人照價賠償全部損失上繳縣紀委,由縣紀委上繳財政,並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五、凡公車私用的行為一經查實,由該公車所屬單位負責按市場租車價格的五倍租車費用追收上交縣紀委,由縣紀委上繳財政。同時,對單位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並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或黨政紀處分。
六、未盡事宜一律按省、市、縣紀委有關規定執行,此前出台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七、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中共習水縣紀委
習水縣監察局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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