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正確認識當前煤礦整合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
根據國家和省市煤礦整合工作要求,全縣整合煤礦必須在3月底前完成整合協定,4月底前完成採礦權變更登記,6月底前完成整合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2007年底前必須全部進入設計施工階段。同時,要求整合後的煤礦必須在6月30前完成80%的煤礦雙回電源建設,確保2007年底內全部實現“雙迴路”。但是,到目前為止,全縣第一批關閉整合的礦井雖然完成了整合協定,但未啟動實質的設計施工,第二批關閉整合的10對礦井至今有6對未達成整合協定,照這樣下去,到2008年,全縣僅有3對礦井可以合法生產。任務十分艱巨,形勢逼人。因此,各級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煤礦整合工作作為當前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煤礦整合工作紮實有序推進
(一)縣委、政府決定調整充實縣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並以各部門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工作;以四家班子聯席會議的方式決策煤礦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明確縣領導包保鄉鎮煤礦整合;紀檢、監察全程參與煤礦整合的監督。
(二)各鄉鎮由黨政一把手親自抓,班子領導具體抓,分管領導駐礦抓,實行領導幹部“包保”煤礦責 任制,明確工作任務,實現任務與獎懲掛鈎。整合工作作為縣委、政府考核各產煤鎮鄉今年經濟工作必須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煤管、安監、國土、工商、環保、水利、電力、經貿、煤災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互協調,向上銜接和向下指導,幫助煤礦做好有關手續的審批辦理工作;落實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煤礦開採利用方案、儲量核實報告、開採設計方案、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地災評估、生產地質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驗收評價的編制評審工作。手續辦理期間,相關部門要派員駐守市、省協助煤礦企業辦理,要做到每一項手續都是特事、急事,切實為煤礦企業分好憂、服好務。
三、整合步驟及時間要求
(一)煤礦整合協定必須於2007年5月20日前全部簽訂完畢。整合協定要包括商定股權或出讓價格,擬定企業章程,選定企業法人代表,擬定企業名稱(原則上重新起名,不能保留已關閉礦井名稱)等內容,同時,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二)採礦權變更必須在2007年5月底前全面結束。辦理採礦權變更登記時,同時註銷參與整合各礦的採礦許可證,當即或延遲一年內繳納採礦權價款,當即或延遲一年內提交具有資質機構編制、經有權機關批准(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三)整合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必須在2007年7月底前結束,同時註銷參與整合各礦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施工建設必須2007年12月底前實施,整合礦井在所有手續完善後,獲得開工備案回執時,立即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施工。
(五)竣工驗收和辦理各種證照在2008年底前開始實施。項目建設竣工後,企業要抓緊申請聯合試運轉、安全設施驗收、環保設施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積極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同時吊銷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整合煤礦在最終獲得《煤炭生產許可證》並關閉老井後方能投入生產。
四、整合原則
(一)煤礦資源整合必須是合法礦井對有開採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已關閉礦井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
(二)整合應堅持以資源整合為基礎,以企業聯合為主導,嚴格“先關閉,後整合”、“以大並小”、“以強並弱”、“以優並劣”的原則。先關閉是指屬於規定的16種關閉的礦井,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擬保留整合的礦井要吊(注)銷所有證照、停產停工;後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礦井按照煤炭資源整合的原則制定整合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堅持“一證一礦(井)”的原則。資源整合後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個採礦許可範圍,一套生產系統。堅決防止礦井簡單拼湊的現象。
(四)堅持“資源、儲量、生產能力、服務年限相匹配”的原則。資源整合後形成的礦井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規定,其資源、儲量要與之相匹配,對整合後礦井規模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設,重新核實資源,確定規模。
(五)對在2007年7月底前未完成採礦權變更登記、整合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整合煤礦,安監和煤管部門要分別暫扣整合所涉各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責令全部停止生產,開展整合。對已列入省政府整合方案的69對礦井,2007年底仍未進入實質整合的,2008年實施關閉。
(六)本次整合煤礦為省政府〔2006〕204號批覆所明確的整合69對煤礦。也就是全縣所有煤礦(除技改和新建礦井外),都要實施整合工作。
(七)煤礦企業在座談中應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顧全大局,堅持談判雙方地位平等,在規定時間內達成整合協定。整合雙方對整合資產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資質的部門和中介機構對整合煤礦和被整合關閉煤礦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整合依據。對協商達不協定的,縣人民政府將提請省國土資源廳依法拍賣整合煤礦和被整合關閉煤礦資源。
(八)確保整合期間的安全生產。各級各部門要安排駐礦人員專人盯守,防止違法生產。整合過程中必須做到“四個嚴防”,即嚴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防在施工中生產,嚴防驗收走過場。
(九)整合煤礦申請將批准的礦井開採方案中允許保留暫時繼續生產的與整合工程無關聯的整合前礦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名稱變更為整合後礦名,可暫時繼續生產。煤管部門、安監部門對與整合工程相關聯的整合前生產礦責令並監督停止生產,並暫扣和提請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對整合前在建礦井責令並監督停止建設。
五、施工前需要辦理的各種審批手續及要求
(一)申辦煤礦項目法人行業準入資質審查。整合後煤礦企業今後需要配備的項目資本金、礦長和技術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審查。資質審查申請材料用整合後煤礦企業名稱,尚無整合後企業印章則加蓋參與整合各礦的印章。
(二)整合後煤礦企業委託具有資質機構編制礦井開採方案報請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對具備客觀條件、企業要求保留暫繼續生產的與整合工程無關聯的整合前合法生產礦井,必須在編制礦井開採方案中統一布置和說明,編制的礦井開採方案中可以允許保留一個暫時繼續生產的與整合工程無關聯的整合前合法生產礦井。
(三)整合後煤礦企業委託具有資質機構編制礦井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報告,報安監部門審批;委託具有資質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請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整合後煤礦企業向環保部門諮詢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意見,委託具有資質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請環保部門審批。
(五)項目涉及徵用土地的,整合後煤礦企業向國土部門申辦用地手續。
(六)整合後煤礦企業向經貿部門申請核准項目。申請核准項目需提交的前置批文和行政許可有整合後煤礦的採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參與整合各礦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整合後煤礦的地質報告批文或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批文、礦井開採方案批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用地手續。
(七)整合後煤礦企業委託具有資質機構編制礦井安全設施設計並報請煤監部門審批。
(八)整合後煤礦企業將項目核准檔案、煤礦項目法人行業準入資質審查批准表、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礦井開採方案批文、礦井安全設施設計批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用地批准檔案、施工安全措施方案、開工報告等,報煤管、經貿、國土、安監、環保、工商、水利部門備案,各有關部門應給煤礦出具備案回執。
六、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階段性工作任務目標,實行“包保”工作一包到底,從煤礦整合協定的簽訂到相關手續的報批,從施工建設到竣工驗收,辦理相關證照,直至生產都必須全程參與,對煤礦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二)各煤礦企業要有時間緊迫感,樹立大局意識,本著對企業負責、對自己負責,嚴格按照整合時間和標準要求,只能提前完成各階段任務,不能拖延。
(三)工作重點。當前工作重點是整合協定的簽訂,必須在 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對已經簽訂整合協定的煤礦,工作重點是抓緊辦好施工前各種審批手續;對新建和技改礦井,工作重點是督促完善相關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及辦證等工作。
相關部門在協助企業開展資源整合座談時,應統籌考慮,處理好債權債務關係,確保國家財稅不流失,煤礦整合前後的地質災害得到妥善處置並有相關資金作保證,充分保障煤礦工人合法權利並做好煤礦整合後剩餘勞動力轉移等社會保障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四)縣電力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抓緊落實我縣“雙迴路”供電系統的規劃,制定出工作措施與方案,資金採取上級撥款、企業籌措和財政補貼的形式解決,必須在2007年內全部完工。
(五)加快新建礦井和技改礦井的建設進度。縣煤炭主管部門要做好安排,對各礦倒排工期,明確各個驗收環節的時間上限,對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共習水縣委辦公室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