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組〔1985〕11號)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縣組織部,勞動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處),糧食局,省直部、委、辦、廳局人事(幹部)處、各高等院校及中央在湘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為了進一步克服人才“部門所有”、“單位所有”的弊端,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現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專業技術幹部辭職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允許專業技術幹部有條件的辭職。對於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單位相對富餘、積壓不用、不能發揮作用的專業技術幹部,各級人事部門要本著“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積極予以調整。在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範圍內調整不了的,應報省勞動人事廳調整。如果既不調整,別單位需要又卡住不放的,允許本人辭職;對於要求到省內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城鄉集體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幹部,各單位、各部門應予放行,如單位不放的,允許本人辭職;對於確係受打擊、壓制的專業技術幹部,所在單位、地區和部門應堅決糾正,如既不糾正,又無理留難的,也應允許本人辭職。
二、專業技術幹部辭職由各級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要求辭職的專業技術幹部,應向所在單位提交辭職申請,陳述理由。所在單位接到幹部辭職申請後,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人事部門審批。審批機關須在三個月內答覆本人。如本人對審批意見有不同看法,要報上級人事部門仲栽,直至省勞動人事廳。如果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幹部辭職申請不予答覆,本人可直接向上級人事部門反映。
經批准辭職的,由人事部門出具辭職批准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本人,一份裝入本人檔案。
要求辭職的專業技術幹部,須辦理辭職手續後才能離開原單位。未辦理辭職手續而自動離職的,任何單位不得接收。
是黨員的專業技術幹部提出辭職申請,被批准前,仍應按時參加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按月繳納黨費,履行黨員的義務。對未辦理辭職手續,擅離職守不告而別的黨員,黨組織有責任向本人進行教育,如本人不聽勸告,應執行黨的紀律。
三.經批准辭職的專業技術幹部,可重新安排工作,也可自謀職業。凡辭職後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的,經用人單位考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的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辦理接收手續。被批准辭職的專業技術幹部,從辦理辭職手續之日起,兩個月內到接收單位報到,工齡連續計算,仍按國家幹部管理。公安、糧食部門賃接收單位所在地的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同意接收的批覆,辦理戶口、糧食關系遷移手續。原單位必須將其檔案和黨團組織關係轉至接收單位。凡辭職後自謀職業的,按國家有關職工退職的規定辦理。
經批准辭職要求來湘工作的外省專業技術幹部,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接收安排,由接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人事部門辦理接收手續,專業技術幹部持人事部門同意接收的批覆,到當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落戶和供應糧食的手續。
四、允許專業技術幹部辭職,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嘗試,目前還缺乏經驗。各級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要樹立全局觀念,防止亂挖人才。對兄弟省、市來湘要求支援人才的,必須按照正常手續商酌辦理,對不按手續亂挖人才的,要細心做好說服工作,不得破壞正常幹部、人事調動制度。對申請辭職未予批准的,要做好挽留工作。對經批准辭職的專業技術幹部,要鼓勵他們到基層、邊遠山區、城鄉集體企業等技術力量薄弱又急需人才的部門和單位去工作,以貢獻其聰明才智。
本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文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文的規定辦理。
附:專業技術幹部辭職批准書(式樣)
編號:
專業技術幹部辭職批准書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勞動人事廳、省公安廳、省糧食局一九八五年《關於專業技術幹部辭職問題的意見》即湘組〔1985〕11號檔案的規定,經研究,同意同志的辭職請求,特發給辭職批准書。
批准機關
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