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張家界市永定區風紀股長會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中共張家界市永定區風紀股長會、永定區監察局位於中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區治大院東區五樓,於1993年正式合署辦公,在區委、區人民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區委、區人民政府負責。委局內設辦公室、案件檢查室、行政效能室、宣傳教育室、幹部人事室、執法監察室(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糾風室、黨風廉政建設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舉報中心)等10個職能室,行政事業編制35人,現有幹部職工34人,其中,副處級幹部1名,正科級紀檢員10人,副科級紀檢員(含主任幹事)14人。另設25個派出機構(包括1個紀工委、24個紀檢組)。並在27個鄉鎮、辦事處設立了紀檢組、監察室。
二、區紀委監察局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及其主要負責人、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同區委組織部實施幹部提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承擔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級機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起草和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和意見。負責變更或撤銷下一級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協同區委組織部考察各鄉鎮紀委書記和派駐區直單位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工作;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進行指導;負責組織安排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區委、區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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