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四)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政監察工作。 (八)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九)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基本概況

中共平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平湖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市政府負責。市監察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嘉興市委、市紀委和平湖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和嘉興市政府、平湖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提出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的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主管全市效能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效能建設和效能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和效益等
方面的情況,查處違反職責的行為。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提出加強全市效能建設和效能監察工作的意見。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性或重要的效能監察活動。負責對民眾反映的效能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機關效能監察中心的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級機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
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組織和行政監察組織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七)依據上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規範性檔案及有關政策、制度。負責變更或撤銷鄉鎮紀檢組織和行政監察組織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九)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十)協同市委組織部考察鄉鎮紀委書記、副書記和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紀檢組(紀檢監察組)組長、紀委書記,並對這些領導幹部的職務任免進行審核;對擬提拔副科級以上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進行審核;負責提出派駐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的任職人選和免職意見;負責考察、任免鄉鎮(部門)紀委副書記、紀檢副組長、紀委委員及派駐(出)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室正副主任人選;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組織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嘉興市紀委、嘉興市監察局和平湖市委、市政府委託及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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