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

為了紀念始祖范武子授姓2600周年,弘揚范氏文化,敦親睦族,加強海內外范氏宗親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宗族發展與文化進步,2005年香港景范教育基金會會長范止安先生捐資38萬元在范縣高碼頭鄉老范莊村興建了“范武子紀念學校”,並倡導發起首屆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暨范氏始祖范武子始祖授姓2600年紀念大會。 2016年9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二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在名單中。

基本信息

2005年5月25日,“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成立大會暨“紀念范武子授姓2600周年”紀念大會,在范姓的發祥地范縣高碼頭鄉老范莊范武子陵園舉行,26日舉行了盛大的祭祖大典,有六萬多人參加。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會址設在香港中環,現任會長為煙臺阿波羅生物科技董事長范聖剛先生。

范姓簡介

范姓是歷史上產生較早的姓氏之一,最新的人口普查數據顯示,范姓人口在全國排在51位,據統計,散居於世界各地的范氏宗親超過500萬人。據史載,春秋時期,范氏授姓始祖范武子(士會)任晉國大夫,為堯帝曾孫劉累後裔,以三朝元老身份輔佐晉國興國大業功勳卓著,被封於范邑(今河南范縣),遂以封邑為姓,范姓作為一個姓氏在歷史上誕生,迄今已2600餘年。幾千年的歷史源遠流長,范氏宗親湧現出了范武子(士會)、範文子、范蠡、范曄、范仲淹、范文程、范長江、范文瀾等名人巨擘,發展歷史可謂群星璀璨,宗脈輝煌。

歷屆年會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第四次代表大會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第四次代表大會

第一屆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年會暨成立大會 2005年5月 在范縣舉行

第二屆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年會預備會議 2009年6月舉行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祭祀大典於2010年8月28日在河南范縣范武子陵園舉行

第三屆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年會 2011年4月 在江蘇泰州舉行

第四屆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年會 2013年11月 在山東定陶舉行

歷任會長

第一任會長 范止安先生 秘書長 范建軍 先生

第二任會長 范聖剛先生(2010年8月當選至今) 秘書長 范祥科 先生

第三任秘書長(2015年9月25日當選至今)范 飛 先生

范氏名人

范武子、範文子、范蠡、范雎、范增、范滂、范曄、範式、范履冰、范仲淹、范純仁、范成大、范欽、范文程、范文瀾、范長江、范敬宜、范曾、范景宇、范麗青、范長龍 等等

聯誼會章程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 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

英文名稱:World Fan Clan Relatives Sodality。

英文縮寫:WFCRS

第二條 宗旨:弘揚仁愛家風,尊奉國策,敦親睦族,愛國愛家,愛己及人;開展范學研究,弘揚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思想;促進文明建設,造福人類。

第三條 會址設在: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7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范氏文化研究,繼承弘揚范氏優良傳統,服務社會文明建設;

(二)蒐集整理族史、族譜、家訓、家風、相關的民俗、傳說以及從唐堯以至於今的歷代先賢之思想、行狀、所辦公益事業的史料,編撰成書,贈送給各地范氏族人及有關文化單位,千古承傳;

(三)聯絡所有支系,團結一致,互助互愛,援助宗族中的貧寒、孤寡和失業者,由宗族的團結擴充到國家民族的大團結;

(四)贊助國家建設;

(五)共謀僑界福利,捐助慈善教育;

(六)調解支系之間的糾紛;

(七)修復唐堯、范武子、范仲淹等先賢遺蹟。

第三章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事宜;

第六條 本會採用理事制,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七條 由理事中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事務。並選出財務、保管、文秘(包括中、外文)交際、調解、總務、福利、建設、組織、稽核、文教、經濟、康樂等各股職員,協助會長、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八條 理事會職權範圍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計畫發展會務;

(五)籌措經濟事宜;

(六)處理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職員任期為五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換屆,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理事因事辭職或其他事由缺額時,由會長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協商通過遞補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對外交涉。

第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四)匯通情報,供會長指導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各地根據范氏人口居住之地域情況組織分會。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凡同意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品德端正,年滿二十歲之范氏族人,不分性別、黨派和籍貫,本人提交入會申請,並由兩位會員以上介紹,當地常務理事批准,報本會備案,每年交納會費50元(人民幣)者,得為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會費數額,根據大多數人在農村沒有工資收入的情況,每年可繳10元(人民幣),但以自願為原則;企業家和有固定收入的會員除按規定交納外可多繳,數額不限,亦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由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一)被剝奪公民權者;

(二)經營不正當業務者;

(三)不服從決議案者;

(四)損害本會名譽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者,其已繳之各費概不退還。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利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因故請假者除外)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作退會處理。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得享本會合法之援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負如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案;

(三)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四)自入會第二年起,按年度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為本會刊物提供范姓文化資料,撰寫范姓文化的相關文章。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兩年或三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理事會決定;臨時會議必須有下列情況之一,始得召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

(二)會員有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者。

第二十三條 召集會員大會,若會員過多時,得選代表參加會議,每項決議須有與會者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開會以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主席,會長或副會長均缺席時,得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為主席,並由大會推出若干常務理事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頁可用通訊方式召開,臨時會議視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理事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理事過半數同意始得形成決議。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組成。一般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必要時得採取會議形式。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由如下各項補充之: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產租金、利息;

(三)自願捐助;

(四)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之收入。

第八章 財 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公款由財務會計記賬,現金由出納員保管。如存款額超過一千元(人民幣)以上時,應以本會名義存入理事會指定的殷實銀行,利息收入必須入賬。會員提議經理事會決定作為專項的捐助款,得專款專用。會產和其他物品由物品會計記賬,物品保管員保管。會產不經會員大會決議任何人不得動用。其他小量物品若需動用,須經會長批准,並向會員公布。現金或物品管理人員更換時,須經稽核後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一切開支款項須由會長簽名方得開支。若一次開支超過萬元(人民幣)以上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除每半年向會長報告並交稽核外,每年須向會員公布一次,會員有責任提出質疑和建議。

若本會終止,得按國家規定的終止手續辦理,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文書檔案移交給中國國家檔案機關管理。

第九章 產 業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所交之會費和自願捐助款,除辦公、印刷刊物所用外,有積蓄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在某地購置房屋,租賃出去搞收入,永為公業,任何人不得變賣或抵押。本會所有會員均為有權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產在當地政府登記得用“世界范氏宗親聯誼會”名義,並由會長簽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業的租賃金之升降,應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分會的種種活動,應以本會所訂的原則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4日第四次籌備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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