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得為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罪名。漢代叫做“不當得為”、唐、宋、明、清改為“不應得為”,指做了律令沒有禁止而按“理”是不應該做的事。《唐律疏議》註:“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明律集解》纂註:“凡理之所不可為者謂之不應為,從而為之,是亦罪也。”按唐律精神,對待犯罪行為,(1)有律條可依據的,應依律條處理。(2)律條無規定,但應當受到處罰的,可以比附律條處理。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3)不能按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比附律條的,可依雜律篇違令條規定處理,凡是違“令”的笞五十,違“式”的減一等,即笞四十。(4)按照違令規定也不能處理的,那就按照不應得為條處理,情節輕的笞四十,事理重的杖八十。這一籠統的罪名規定,彌補了律文對具體罪名的規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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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速不變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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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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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分類 期限和期日 法律後果 計算方法 -
不變的信仰
由著名歌唱家閻維文和青年歌手付佳佳聯手演唱的主旋律歌曲MV。 作詞:趙占國 代雅麗 作曲:萬久長
歌曲歌詞 創作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