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導致契約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有限理性,即人的理性、思維是有限的,對未來事件、外在環境無法完全預期;二是交易成本,即對未來進行預測,對預測及措施達成協定並寫入契約,確保可以執行等,均存在交易成本,在此情況下,締約各方願意遺漏許多內容,或有意留待以後出現事件時再行協商。
風險
如果交易者具有無限的個人履約資本,那么敲竹槓將不會發生。然而在現實中當事人知道在他們維持契約關係和做出專用性投資時其私人強制執行資本是有限的,那么他們的契約是不完全的。這種契約的不完全性激發了交易主體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而資產專用性帶來的可占用準租又使這種機會主義行為由可能轉變為現實,“敲竹槓”問題由此而產生。“敲竹槓”就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約下從交易合伙人所進行的專用性投資中尋求準租的一種後契約機會主義行為。一方面,契約當事人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約留下的漏洞和監督執行的困難來減少專用性投資,從而實施“敲竹槓”行為;另一方面,契約當事人也可以在契約再談判時利用資產專用性帶來的“捆綁”效應,以中止達成再協商協約相威脅,從而直接要求增加契約收益。如果契約當事人減少專用性投資,那么人為的投入不足就會造成生產效率的損失,這意味著生產成本隨之上升;而終止協定威脅行為的存在加劇了各方在再談判時對修正條款的爭論,這種喋喋不休的討價還價耗費大量的資源,增加了交易成本。以上兩種成本是“敲竹槓”問題的必然結果。
主要機制
為了應對不完全契約而導致的“敲竹槓”風險和保證契約的績效,在現實交易中各方通常可以動用以下三種不同的契約執行機制:自我實施機制、第三方實施機制(法律)、一體化機制。(一)契約的自我實施機制(self-enforcement)
契約的自我實施(self-enforcement)機制強調契約各方的自覺性,通過契約各方的信任、信譽與耐心等機制達到契約實施的目的,這種實施機制的實施成本最低。契約得以自我實施的一種途徑是報復機制(retaliation),即契約各方預期到自身違約會招致其他各方的報復與懲罰而選擇遵守契約,它通過契約各方以及各種中介組織的單方或集體懲罰來約束違約行為,通過文化、慣例、行規等非正式制度促進契約的實施。
契約的自我實施不依靠法院強制實施的成文契約條款,而是依靠施加一種私人懲罰,這種私人懲罰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直接與交易者關係終止有關的未來損失。在給定交易者專用性投資無法收回的情況下,終止交易關係的威脅(或者無法恢復)意味著一種潛在的資本損失,這就等於從專用性投資那裡得到的貼現值;另一部分是與交易者市場聲譽貶值有關的損失,違背默認契約的前科由當事人與該交易者發生交易關係時將被考慮進去,這種市場聲譽效應導致了該交易者在未來做生意時增加了成本,因為潛在的交易夥伴以及正在進行交易的夥伴在將來更不願意依賴該交易者的口頭承諾,而要求更為有利的或更為明確的契約條款。當交易者預期到如果“敲竹槓”的收益小於這種私人懲罰時,交易者將不會“敲竹槓”而仍按交易者相互理解的契約目標一致行動。但是當潛在的“敲竹槓”收益大於施加在交易者身上的私人懲罰條款而造成損失時,這種機制就會失靈,因為此時進行“敲竹槓”將是有利可圖的。
(二)契約的第三方實施機制(third-partyenforcement)
第三方實施機制指國家或者法律機關通過立法或者司法程式來彌補由於契約不完全所造成的無效率。針對造成不完全契約的幾類交易費用,法經濟學界的干預學派提出了不同的干預措施。
如果是不可預見性造成了契約不完全,那么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庭通過否決還是認可契約可以迫使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主動揭示信息(Anderlini,Felli和Postlewaite,2003)。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法庭如果否決契約會減弱當事人的專用性投資激勵,但是會增強當事人面對或然狀態的保險能力,因此最佳的干預規則在激勵和保險之間權衡取捨(Anderlini,Felli和Postlewaite,2004)。
如果是高昂的締約成本造成了契約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提供某種形式的“默示規則”(即按照某種規則來調整契約不完全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司法解釋或者判例)。
如果是不可證實性導致了契約不完全,那么根據履約理論,法庭基於某些可證實的條款強制執行契約通常優於提供默示規則。因為締約各方不會把那些不可證實的條款寫入契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提供默示規則就是無效的(Schwartz,1992,1994)。
契約的第三方執行機制具有最強的強制性,但對契約各方行為的可觀察性與可證實性的依賴性也是最大的,而且即使一方確實違反了契約,但由法院調查損失和實施契約的訴訟也可能是成本高昂的。此外,實際的法律干預的前提條件是相當苛刻的,有效的法律干預要求法庭面對的是具有同質性的大量案件,並且要求法庭在信息方面至少不劣於當事人。
(三)縱向一體化機制
當交易者具有有限聲譽資本時,縱向一體化就成為補充自我實施機制的最佳市場契約形式。縱向一體化是將原來由市場連線的上、下游廠商納入同企業之中,這過程是企業代替市場的過程,也是行政命令機制代替價格機制的過程。縱向一體化能夠比公平市場契約更好地解決要挾問題,因為通過企業間的合併,以前存在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問題就轉化為企業內部的問題,而企業內部交易的治理基本上不同於公平市場交易的治理,表現在:首先,在縱向一體化企業內部進行某項活動時,可以通過集權控制達到協調,而在市場上獨立企業之間進行契約交易則不存在這種控制,所以內部治理機制可以調整以適應當事人的有限理性和契約條件的複雜性。其次,企業之間的縱向一體化通過在企業內部用權威而不是用契約來保證交易的實施,實現了企業信息交換經濟,不僅有利於防範道德風險,而且可以節約契約成本。再次,縱向一體化具有減少契約明確性的優勢,從而減少了對法院實施不完全和剛性的長期契約的依賴。當預期改變相對於對方的聲譽資本來說太大,因而必要的契約明確性太具剛性,縱向一體化就成為便於自我實施從而靈活協調的更好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每一種治理機制均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各種機制不是孤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依賴和補充,多種機制共同作用才能保證契約執行效率。
管理啟示
(一)不完全契約理論與企業人力資本管理根據前面的不完全契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完全契約和資產專用性引致了交易中的“敲竹槓”問題,帶來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由於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徵使得企業內人力資本管理也存在敲竹槓問題,這種“敲竹槓”行為是由於專用性人力資本引起的。人力資本的專用性越強,“捆綁”效應就越強,退出損失也越大。與此同時,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可以給交易雙方帶來可占用專用性準租(即某項資產最優使用者超過次優使用者的價值),人力資本專用性的可占用準租使源於不完全契約的機會主義行為由可能變為現實。而且由於人力資本的使用權只能不可分地屬於其載體(即活生生的個人),所以他可以隨心所欲地控制著人力資本的投入,並可以輕而易舉地將一部分人力資本隱藏和閒置起來,這部分隱藏和閒置的人力資本既不易被他人察覺也無法被其他主體開發利用。
人力資本使用權的天然私有性決定了專用性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縱向一體化不能產生縱向相關的資產聯合所有權。由此,含專用性人力資本的縱向一體化不能解決“敲竹槓”問題,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偷懶和威脅行為依然存在。人力資本的專用性越高,在與物質資本的特質交易中,其談判地位就越高,影響企業契約關係的意願和能力也會越強,從而能夠改變原有的契約安排,要求分享更多的權利和利益,在企業內部交易頻率也就會越高。因此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本戰略管理上,應該按照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指導,更多地思考和設計好自己的應對機制,採取能使“敲竹槓”問題總成本最小化的結構,以取得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
(二)不完全契約理論與企業組織模式選擇
在“惡意違約”普遍存在、信譽機制缺乏、法律執行力弱的現實面前,我國的企業行為與組織形式選擇時更多地基於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將產權安排看成是影響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核心因素。企業不僅追求多元化、集團化、規模化的戰略,而且常常選擇一體化、虛擬製造、聯盟等組織形式來實現上述戰略目標。三種組織形式的特徵如下:
1.一體化
為了減少惡意違約與機會主義行為,企業可以進行一體化。企業合併成一體化後既有收益又有成本,收益表現為兼併企業進行關係專用性投資激勵的增加,成本表現為被兼併企業關係專用性投資的減少。因此說,企業兼併或者說由此帶來的產權結構的變化對經濟的影響是雙重的,在一方購入剩餘權利的同時另一方必然相應地失去了這些權利。只有當產權配置使企業兼併後的收益大於成本,這個兼併或一體化才有效率。因此,企業合併或一體化過程中產權重新配置對合併後企業效率的影響至關重要。一般來說,最優的一體化應該是將資產的控制權讓渡給能使資產更具有生產效率的一方。
2.虛擬製造
當我國國內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時,而國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良好的信譽機制與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考慮採取虛擬製造的組織形式,通過與其他的公司簽訂長期的契約來實現其經營的核心化。
3.戰略聯盟
當國內企業在技術的研發上與世界先進水平還存在差距,而國外企業雖有很高技術實力,但缺乏對中國市場的了解,缺乏本土化的經驗時,為了提高本企業的技術水平,可以考慮採用與國外的公司建立戰略聯盟,通過合作,雙方的優勢得到發揮,不足得到彌補,變簡單的競爭為聯合競爭,增強了抗風險能力與獲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