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制度

不予執行制度是我國執行程式中一項執行救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精神,執行中,如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不予執行制度只能套用於非訴法律文書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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