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區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二) 根據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和城市發展情況,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 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目標和質量標準,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工作。
(四) 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負責修訂和完善區級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計畫,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和鄉、街道制定防空襲預案和各種保障計畫並督導落實;擬訂防空防災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民眾防空防災組織)訓練計畫並督導落實;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承擔區政府賦予的有關搶險救災等應急救援任務。
(五)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除、遷移審批;對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專網、空情接收網和警報網建設實施技術質量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實施防空警報試鳴,落實利用防空警報發放災情警報制度;建設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庫,為防空防災提供保障。
(六)組織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
(七)負責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理、產權登記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交流及成果套用。
(九)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