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出處】《詩·召南·何彼穠矣序》:「雖則王姬,亦下嫁於諸侯」
《新唐書·同安公主傳》:「同安公主,高祖同母媦也。下嫁隋州刺史王裕」
封建社會是有等級生活的社會。在封建社會,一般人有身份上的等級,官吏有級別上的等級,民族也有高低等級。凡是身份高的女人嫁給身份低一點的男人的,都叫下嫁,比如太后下嫁、皇帝女下嫁等。
引用
明·郎瑛 《七修類稿·辯證六·文文山》:「公死之日,夫人得令旨收屍。後隨公主下嫁。逮大德七年,得公主懿旨還鄉。」
傳統解釋:地位高、條件很好的女方,嫁給各方面情況相對要弱於自己的男方,稱之為下嫁。 下嫁一詞,帶有感情色彩,表示屈就。特指女人嫁給在經濟條件、政治地位等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男人。
典故
清宮四大奇案中下嫁的典故。所謂四大奇案即是指“太后下嫁”、“順治出家”、“雍正被刺”和“偷龍換鳳”。
太后下嫁就是太后下嫁攝政王。太后是指清太宗皇太極之妃、世祖福臨的生母,卒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被謚為孝莊文皇后;攝政王即指攝政睿親王多爾袞。孝莊文皇后系多爾袞之兄嫂,弟妻兄嫂,按照漢人道德觀念來看,是一件太不光彩也太不文明的事。有清一代,對此諱莫如深,求其明文記載則無有也。
“太后下嫁”說,自民國以來,沸沸揚揚。
關於皇太后下嫁多爾袞的說法及其討論,下面列出十二條:
第一,關於“建夷宮詞”。張煌言《建夷宮詞》曰:上壽觴為合卺樽,慈寧宮裡爛盈門。春官昨進新儀注,大禮恭逢太后婚。(《張蒼水全集》)
張煌言(蒼水)(1620~1664年)是浙江寧波人,這時他在江南抗清。
張煌言雖然是當時之人,但是他並沒有在北京,而是遠在江南。他對清朝的態度是對抗、敵視,出在敵人之口,記在異鄉之文,不能成為歷史的直接證據。
“慈寧宮裡爛盈門”一句,是說喜事在慈寧宮裡辦的,因為皇太后住在慈寧宮。根據歷史檔案記載,慈寧宮在李自成臨撤出皇宮時被焚毀,順治十年(1653年)修葺,皇太后才搬居慈寧宮,多爾袞則死於順治七年(1650年),他與皇太后怎能在此舉行結婚典禮呢!
第二,關於“親到皇宮內院”。多爾袞死後追其罪時,有一條罪狀是:“又親到皇宮內院。”(蔣良騏《東華錄》)朝鮮《李朝大王實錄》也作了相同的記載。在後來修的《清世祖實錄》里卻刪掉了這句話。這說明多爾袞到“皇宮內院”確有其事。而刪掉這句話,恰表明事有隱衷。史家對此作出推測:皇太后與多爾袞也許有曖昧關係。即使是關係曖昧,也不等於皇太后下嫁了。
第三,關於“下嫁詔書”。民國時出版了一部書叫《多爾袞攝政日記》,文中說:“時家君方任閣讀,奉朝命檢庫藏。既得順治時太后下嫁皇父攝政王詔……”這位劉先生父親見過的《太后下嫁詔》未見發表,別人也沒見過。所以這個證據目前還不能成立。
有人寫書說,劉文興是個喜歡開玩笑的人,當年為了讓自己的書好賣,才故意製造了這么一個噱頭。
第四,關於“未葬昭陵”。清朝的皇帝陵分三處:一處是關外三陵———永陵、福陵(瀋陽東陵)、昭陵(瀋陽北陵),一處是河北遵化的清東陵,另一處是河北易縣的清西陵。皇太極葬在關外三陵之一的瀋陽北的昭陵。按照清朝陵寢制度,孝莊太后死後應葬在昭陵,就是同皇太極合葬。但是,她不僅沒有葬在昭陵,而且葬在清東陵的風水牆外。於是就引出了許多說法。有人說因為孝莊太后下嫁了,死後無顏回昭陵見夫君,所以把她葬清東陵大門旁,給子孫看門。
事實上,到孝莊去世她已經在關內生活了近半個世紀,接受了漢族棺葬的習俗,所以對於自己的後事,孝莊太皇太后向皇孫康熙帝有過交代:“太宗文皇帝梓宮安奉已久,不可為我輕動。況我心戀汝父子,不忍遠去,務於孝陵近地安厝,則我心無憾矣。”
就是說,她不願意驚動太宗皇太極的亡靈,而願意陪伴英年早逝的兒子順治。康熙帝最後採取了一個臨時舉措,把太皇太后生前在紫禁城裡最喜歡住的寢宮拆了,搬到東陵風水牆外,修起一座“暫安奉殿”,將孝莊太皇太后的梓宮(棺材)暫時安置在那裡。雍正帝即位以後,於雍正二年將暫安奉殿改建為陵(因位於太宗昭陵西,名昭西陵),既遵循了祖制,又滿足了孝莊太后的遺願。
再說,從昭西陵的規制看也顯示出墓主的崇高地位,根本看不出有“輕蔑”的意思,所以“為子孫看守陵門”云云不足為據。
第五,關於“青梅竹馬”。有人說莊妃與多爾袞是“青梅竹馬”,自小時候就相戀,所以太后下嫁是有感情基礎的。其實,莊妃出生在蒙古科爾沁,多爾袞則出生在滿洲赫圖阿拉,兩地相距甚遠,二人並無“青梅竹馬”的可能。
第六,關於“保兒皇位”。有人說孝莊皇太后為了保住兒子福臨的皇位,不得不委身於多爾袞。實際上,多爾袞本意是自己繼承皇位,根本沒打算讓侄子福臨繼位。順治帝即位以後,如果孝莊以“色情”巴結多爾袞,只會讓皇權更加容易地落到多爾袞之手。事實上,孝莊皇太后依靠孝端皇太后,對多爾袞既重用,又牽制,採取了非常複雜的政治手段,才使多爾袞最終沒有突破攝政王的圈子,而保證了順治小皇帝的地位。
第七,關於“弟娶其嫂”。滿洲確實有“兄死弟娶其嫂”的習俗。但清太宗皇太極開始改革滿洲的婚姻習俗,規定:“不許亂倫婚娶”(《清太宗實錄》卷十一),嚴禁轉房婚———不許娶庶母、嬸母、嫂子、侄婦等。
第八,關於“尊稱皇父”。有人說多爾袞被稱為“皇父攝政王”,既然被稱作是“皇父”,那就證明順治帝的母親孝莊太后嫁給他了。順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尊多爾袞為皇父攝政王,這就如同後來光緒皇帝尊稱慈禧太后為“皇阿瑪”一樣。都是尊稱,並不能證明多爾袞做了順治帝的繼父。
第九,關於“朝鮮史證”。類似太后下嫁頒詔告諭這種朝廷大事,照例是應當詔諭屬國的。當時作為清朝屬國,朝鮮對於清朝發生的大事有詳細的記載,留下了珍貴的歷史資料《李朝大王實錄》。朝鮮的《李朝大王實錄》沒有“太后下嫁”頒詔告諭的記載。
第十,關於“順治報復”。順治七年(1650年)十二月,多爾袞病死。順治八年(1651年)二月十五日,也就是福臨親政一個月零三天,就定多爾袞十大罪狀,命將多爾袞削其爵號,撤其廟享,黜其宗室,籍其財產,沒其府第,毀其陵墓,繼子多爾博歸宗。有人推斷,因為多爾袞逼孝莊太后下嫁,所以才引起順治帝如此的仇恨。這種說法不能說一點道理都沒有,但不能作為孝莊太后下嫁的依據。
第十一,孝端不允。布木布泰的姑姑孝端皇太后尚在,她不會允許自己的侄女下嫁,敗壞皇家的體統,有辱皇家的尊嚴。
第十二,關於筆記無載。當時在京的大小官員、來京科考的舉子,至今沒有見到一篇“太后下嫁”的記載。如果說當時怕犯忌諱而正史無載的話,可是私家筆記、文集、手稿、秘錄等也不見記載。
從以上十二條來看,孝莊太后下嫁多爾袞,既無文獻根據,也無檔案依據。
皇太后布木布泰同攝政王多爾袞的情愫可能有,“太后下嫁”之事確實無。
錯用詞義
現時很多媒體寫某女明星結婚的報導,不論該男子的身分、地位,都使用「下嫁」一詞來,這是錯誤的用法。
別用詞義
有時用此詞,也有以下意思:
一、抬高女方身分。
二、帶出「男方娶到這個女子是天大的福氣,要好好珍惜」的訊息。
三、 因為在於女方而言,嫁娶是終身大事,也是女方最重視的,不能輕率,故使用【下嫁】一詞,有助肯定這次女方的決定、這次的婚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