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規劃、測繪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上虞市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制定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編制工作;整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各部門專項規劃,做好各類規劃與城市規劃的有機銜接;參與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儲備、年度用地計畫、房地產開發計畫和城建項目安排等工作,提出年度土地儲備及房地產開發地塊的選址方案和地塊開發的各項技術經濟控制指標;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外重要項目的選址;參與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招投標、拍賣工作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會審。
(四)研究擬訂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計畫、測繪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論證、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開發區總體規劃的技術審查工作;指導市內各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五)負責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建制鎮、集鎮、村莊規劃的組織實施;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臨時建築、構築物、廣告設施、立面裝修、市政工程設施和其他工程設施)進行規劃管理,核發"一書兩證";負責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測繪項目管理和地形、地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根據授權審核並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負責全市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行業的發展計畫、科技進步規劃以及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套用,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創新工作和信息、檔案、統計工作;負責管理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測繪及風景區規劃的檔案。
(七)負責查處上虞市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和勘測行為;對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測繪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八)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局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職稱評定管理和註冊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局主管行業的行風建設。
(九)承辦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