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虞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監督檢查各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資產、礦產資源運作管理的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
(三)監督檢查各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違章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出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及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實施對土地礦產資源、土地市場、土地估價行業的規範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國土資源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市場;制訂全市礦產開採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指導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審核採礦權和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蹟,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等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策法規科
制訂年度法治建設工作計畫和依法行政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普法規劃及制訂年度法制宣教工作計畫,抓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教育培訓和貫徹實施;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諮詢工作;依法實施對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及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監督證件的申領、年審、註銷等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聽證、行政複議答覆以及行政訴訟工作。
監察室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命令的情況;調查處理紀檢監察範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黨紀、政紀和違反系統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行為;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處分決定的申訴;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效能建設以及政紀政風教育;抓好黨組織建設及文明單位創建;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行政執法情況;負責國土資源案件的行政複議和組織應訴及國土資源管理聽證事務。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承擔市人大、政協有關議案、建議、意見、提案辦理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保衛以及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職務報評工作;負責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管理局機關的房產、物資、車輛以及對外接待等後勤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幹部的教育培訓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組織安排外事工作,負責辦理出國人員政審;編制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全市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對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與審計;負責組織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
資源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及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訂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有關政策性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耕地補充方案的編制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耕地年度統計;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辦理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聽證事務。
建設用地科
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執行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貫徹實施供地目錄;承擔土地征(使)用方案的編制、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轉用或徵用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承擔分類供地總量及供地計畫的編制;承辦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期滿的續期;承擔供地方案的編制及各類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整個建設用地批前、批中、批後的全程管理;承擔涉及用地許可不服、不作為、用地契約糾紛等案的行政複議、訴訟的應訴,辦理用地許可引起利益關係的聽證事務。
資產地籍科
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交易管理、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承擔基準地價、標準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審核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資格條件,承擔土地估價結果的備案和初審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擔土地資產處置包括租賃、轉讓(含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折價出資(入股)、改變土地用途、抵押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折價出資(入股)、終止等的權屬管理;承辦全市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綜合驗收和經營性用地覆核驗收;組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集體農用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變更調查及統計;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審核土地登記代理機構資質的評審工作;承擔不服權屬糾紛調處和土地權屬確認、登記不作為、土地資產處置引起的行政複議、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辦理涉及基準地價的聽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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