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是上海市體育局下的一個直屬單位。本中心有對外聯絡部、廣告策劃部和辦公室組成。其工作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結合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努力開拓市場,使社會各界、海內外團體對本市體育做出貢獻。
二、 負責做好全運會、城運會、青運會和市運會等大型運動會的集資、贊助、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三、 組織本市體育界與企業聯誼活動、以聯誼會形式使之相互溝通,積極籌集資金、物資,發展本市體育事業。
四、 對著名運動員、有潛質的運動員進行包裝,推向市場。
五、 統籌策劃,使運動隊與企業聯姻,將各隊的冠名推向市場。
開展與中心主要工作有關的經營活動。
六、 有關體育經紀公司(人)操作的本市運動員包裝、運動隊冠名等工作集中歸本中心統一管理。
七、 規範管理所籌集的資金和物品。
八、 為社會各界捐贈單位或個人提供諮詢、聯絡、服務。
九、 承辦市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名稱: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
中心主任:曹國臻。
地址:南京西路150號(市體育局內)4樓
郵政編碼:200003
電話:63279527(直線)
63275330—轉各部門
規則
上海企業家體育健身沙龍活動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上海企業家體育健身沙龍是由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組織上海市愛好體育健身的各界企(事)業家、知名人士開展體育健身的機構。
第二條:上海企業家體育健身沙龍團結全市各企(事)業家及各界人士,以體會友,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因素,推動上海市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本會的宗旨。
第三條:上海企業家體育健身沙龍業務指導和協調管理由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通過定期對沙龍成員進行體質監測並在專業教練員指導下參加各項體育活動,改善其健康狀況,增強體質,使沙龍成員有強壯的體魄和精力,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第五條:通過定期體育鍛鍊和聚會,為沙龍成員提供一個互相交流的場所。為傳播企(事)業形象、宣傳產品品牌,創造商機提供契機。
第六條:為沙龍成員和本市體育界人士、各運動隊和著名運動員牽線搭橋,通過共同參加體育鍛鍊和聚會,增進互相了解,促進友誼。
第三章 入會資格及方法
第七條:本沙龍實行會員制。團體會員。本市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本市及國外駐滬各商務(或事務)團體。
第八條:個人會員。本市各企(事)業單位及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家、金融家;律師界、科技界、媒體的高(中)層人士;體育界和藝術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條:入會方法。凡符合以上入會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需向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交納會費,即可入會。會員卡設壹年期、半年期兩種。
第十條:退會方法。本沙龍採取自願入會和退會方式,會員卡可轉讓,凡因各種原因中途退會者,將退還剩餘會費。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參加本沙龍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會員享有參加本沙龍舉辦的體質監測,並知曉體質監測結果的權利;享有參加本沙龍開展的各項體育活動,並接受專業教練員指導的權利;享有參加由本沙龍舉辦的各種聚會,並享用由專業營養師配製的保健膳食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邀請與其掛鈎的運動隊(員)出席企業活動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分團體會員會費與個人會員會費,會費全部用於本沙龍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各體育場所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有承擔並完成本沙龍分配工作的義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主要來源會員會費、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等。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由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監管,定期向會員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細則修改權、解釋權歸屬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
上海體育事業發展服務中心
上海企業家體育健身沙龍
2001年1月10日
附:沙龍暫定開展項目:
1、網球;2、羽毛球;3、桌球;4、桌球;5、高爾夫球;6、游泳;7、射擊;8、武術;9、馬術;10、健身(美)操;11、體育舞蹈;12、釣魚;13、摩托艇;14、及其他體育休閒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