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藥行業協會

上海醫藥行業協會

是上海市醫藥工業為主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上海醫藥行業協會簡介

簡介 上海醫藥行業協會為本市醫藥工業為主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會員單位二百餘家。涵蓋上海市化學製藥工業、生物醫藥、中藥製劑、藥品包裝材料、藥品輔料、製藥機械等領域,行業的地區覆蓋率已達90%左右。

理念

協會遵循"服務、溝通、民主辦會"的方針,積極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權益,努力為會員企業、會員企業家和政府服務,全面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與實踐.

上海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通過

2008年3月28日六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上海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SPP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組建。本會是由全市醫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參加和組建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是為企業協調和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業、堅持服務、形式多樣、多做實事”的方針,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行行規行約,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委,業務主管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委、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宣傳國家的產業經濟政策,傳達、貫徹政府意圖並組織實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積極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關的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建議。
(三)制定和貫徹本行業的“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行風行規的評議和行業自律的檢查,維護行業形象。協調會員和會員之間、會員和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可向政府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受政府委託,進行全市性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國內外有關醫藥的科技、經濟管理、市場等信息資料。及時掌握國內外同行業動態,進行市場分析、預測。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培訓服務。
(五)加強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協會會刊《上海醫藥》和《醫藥內參》。定期編輯出版協會的“簡報”和“市場與技術簡訊”。不定期編輯出版有關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政策導向、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六)受政府委託,協調和擬定除政府管理價格和經營者定價以外的藥品價格,並對價格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制止價格壟斷,平抑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積極推行名牌戰略,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年度的行業名優產品的培育和評選。組織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和著名商標、名特優新產品。
(八)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轉讓和合作。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新產品成果鑑定和推介工作。召開一年一次行業性技術工作年會,促進本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
(九)組織開展行業內生產、經營和技術改革以及加強管理等經驗交流和培訓活動。組織藥包、生化、藥輔、製劑和製藥機械等專業委員會開展專業性交流研討活動和論文、成果的發表、評選工作。開展有關GMP、《藥品管理法》和專利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培訓工作,以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推動管理創新,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十)組織舉辦新藥推廣介紹及行業藥品展示會、博覽會、展銷會及有關的新聞發布會。介紹名、特、優、新產品。出版“新藥名品簡介”,為擴大藥品的市場覆蓋率和占有率、活躍醫藥市場、推動醫藥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組織對外考察學習、經驗交流、學習先進和培訓研討等活動,以達到取長補短、增長知識、拓寬思路,加快行業生產經濟發展。
(十二)推進行業自律,推行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樹立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風氣。
(十三)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所委託的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和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適合社團法人開展的經濟互助和相關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行業管理、諮詢服務、協調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關係,接受政府委託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
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二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的原
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依法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開業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從事醫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及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實體;
二有自願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四按協會章程,準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通知和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各項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對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組織的有關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和優惠權;
(四)有要求本會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和通過本會向政府反映自身願望、要求的權利;
(五)有取得本會發布的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本會組織專家諮詢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準時繳納會費;
(四)主動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和報表;
(五)自覺遵守本會的“行規行約”,嚴格自律,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可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兩年,經催交仍不繳納的;
(二)兩年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三)單位破產停業和註銷營業執照的;
(四)具有嚴重違法行為,損害協會和行業名譽的;
五會員向本會自行遞交書面退會函件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審議並通過會員和理事會

上海醫藥行業行規行約

通過

(2002年11月1日上海醫藥行業協會五屆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
品管理法》與《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業協會的要求
以及根據本行業的特點,特制訂上海醫藥行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以建立和規範行業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合法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努力
提高藥品質量,樹立行業良好形象,促進上海醫藥工業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
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提高上海醫藥行業的綜合競爭力和整體素質,提
高醫藥經濟運行質量,倡導良好的行業風尚和企業聲譽。
第三條本規約由上海醫藥行業協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制訂。規約是各會員企業嚴格自律
的行為準則和自覺行動的實踐理念。規約的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評比工作由協會的常
設機構負責,並向會長會匯報。規約對全體會員單位和本市藥品生產相關企業都具有約束
力,都必須自覺遵守本規約。

第二章行業規約

第四條藥品是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服務的特殊產品,全體會員單位和本市所有藥品生產
以及相關企業都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各項法
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自覺維護行業和企業的良好形象。
第五條全體會員單位和本市所有藥品生產及相關企業,都要嚴格遵守藥政管理的規定;
要嚴格制訂和遵守有關丁藝、技術、操作規程;要嚴格堅持藥品質量標準,堅持質量第一
的方針;要嚴禁制假仿冒、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企業不得生產、採購、銷售不合格、過期
失效的假冒偽劣藥品;企業堅決不做虛假廣告。
第六條藥品生產及相關企業,都要努力實施GMP規定,嚴格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改進生
產設施,切實搞好環境衛生,遵守國家環保管理、安全管理的法令,努力保護環境不受污
染,保障職工人身安全,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第七條藥品生產及相關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不得任意漲
價、抬價、壓價及以其它不法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不採用非法促銷手段進行經營活動。開
展公平、公正、合法競爭,不搞損害行業和其它企業利益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全體會員單位都要努力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消耗,降低
生產成本,生產質優、價廉的產品,為保障人民的健康服務。
第九條在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按批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開展經營,不得同無
證照企業交易,並按國家稅收規定,按時納稅。

第三章行業(企業)守則

第十條藥品生產及相關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業務交往中,都應講信譽,重契約,履
行協定,嚴禁欺詐、哄騙、坑人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行業內同行之間提倡團結協作,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共同發展。不做有損行
業整體形象和利益的事,不搞不正當競爭,不做損人利已、故意貶低別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二條 以法取勝,以質取勝,以誠為本,以信為基。不搞虛假宣傳,不損害客戶或
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三條凡在本市已有多家生產的產品,要自覺不再上申報同類藥品生產批文,不搞低
水平重複生產。
第十四條講究廠區、車間環境衛生,積極治理三廢,實現清潔整齊,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章行業道德

第十五條提倡團結互助,加強相互協調,嚴格行業自律,維護行業聲譽,發揮行業良好
形象和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採取溝通信息、友好協商等方法
解決。
第十六條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要自尊、自重、自愛,嚴格依法生產經
營,增強法制意識,強化企業管理,糾正不正之風,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設。
第十七條提倡對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職工敬業愛崗的精
神,促進職工隊伍全面素質的提高,把職工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
員工,把企業辦成文明工廠。

第五章規約管理

第十八條為促進規約的執行,每年由協會常設機構根據行業的發展特點和每年的工作重
點,開展自查、互查、抽查,並在每年年底前由協會組織檢查、評比活動,然後,向協會會
長會匯報。對執行規約好的企業在行業內進行表彰、宣傳和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執行情況不
好的企業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內部通報,公開曝光等道德譴責,直至撤消其會員
資格,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對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對不是會員單位的上海藥品生產企業,倘若嚴重違反行規行約的,協會將根據
具體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及處理意見上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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