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3月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通知發布

科創板科創板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9-03-01

上證發〔2019〕2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規範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運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詳見附屬檔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本所設立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並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諮詢委員會是本所專家諮詢機構,負責向本所提供專業諮詢、人員培訓和政策建議。

第三條本所負責諮詢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和具體運作,為諮詢委員會及委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並對委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委員構成與選聘

第四條諮詢委員會委員共四十至六十名,由從事科技創新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組成,所有委員均為兼職。

根據科技創新企業行業相關性,諮詢委員會中設立不同諮詢組別。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和人員構成進行調整。

第五條諮詢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予以選聘。

本所可以商請有關部委、科研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推薦委員人選。

第六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公正廉潔,恪守職業道德和誠信準則,沒有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二)從事科技創新行業的科學研究、企業經營、投資管理、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熟悉相關方面的產業政策、前沿技術、發展前景、競爭態勢等,在所在領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較高社會聲望;

(三)願意且保證認真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

(四)本所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

(二)未按照本所的相關規定勤勉履職;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

(四)本所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其他情形。諮詢委員會委員被解聘後,本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聘新的諮詢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工作職責與機制

第九條諮詢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本所科創板的定位以及發行人是否具備科技創新屬性、符合科創板定位;

(二)本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等相關規則的制定;

(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中與發行人業務和技術相關的問題;

(四)國內外科技創新及產業化套用的發展動態;

(五)本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二)保守在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關內容;

(三)提供諮詢意見的事項與自身利益相關或者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及時提出迴避;

(四)不得利用諮詢委員會委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業務宣傳,不得接受諮詢事項所涉企業的饋贈或者存在有損其公正履職的其他行為;

(五)與委員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本所根據工作需要向諮詢委員會委員進行諮詢的,應當提出具體諮詢事項,並通過召開會議、書面函件等方式,向諮詢事項涉及的相關行業委員進行諮詢。

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結合自身專長和所從事工作,認真閱研本所提出的諮詢事項以及相關材料,以個人身份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二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提供諮詢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諮詢委員會委員或者其親屬近兩年內擔任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諮詢委員會委員或者其親屬、諮詢委員會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存在股權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

(三)諮詢委員會委員或者其親屬、諮詢委員會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內與發行人存在業務往來,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

(四)諮詢委員會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存在行業競爭關係,或者與發行人或保薦人有利害關係,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五)諮詢委員會委員提供諮詢意見前,與發行人、保薦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

(六)本所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衝突或者諮詢委員會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包括諮詢委員會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三條諮詢委員會委員收到本所具體諮詢事項後,發現其存在前條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並提交書面迴避申請。

發行人、保薦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認為諮詢委員會委員存在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提出要求有關委員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收到諮詢委員會委員迴避申請或者發行人、保薦人、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要求有關委員迴避的書面申請後,本所將進行核實;經核實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關委員進行諮詢。

諮詢委員會委員、發行人、保薦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未向本所提出迴避申請,但諮詢委員會委員存在迴避情形的,本所可以決定有關委員迴避。

諮詢委員會委員存在迴避情形但未迴避的,本所將根據本規則第八條的規定解聘有關委員。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的,本所將解聘情況通報其推薦單位。

第十五條本所設立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處理下列事務:

(一)落實諮詢委員會委員遴選、聘任、解聘、換屆等工作;

(二)處理向諮詢委員會委員進行諮詢的相關工作,及時收集委員的諮詢意見;

(三)組織召開諮詢委員會相關會議,記錄會議討論情況;

(四)負責委員的聯絡溝通、服務保障、考核監督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諮詢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提出委員會工作計畫和意見建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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