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上海市著作權局關於印發《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
滬著作權〔2014〕33號
各區(縣)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各著作權服務工作站、各產業園區(基地)、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上海著作權工作“十二五”發展規則》,進一步提升上海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規範著作權示範單位和園區(基地)評定工作,推動著作權工作更好地服務於上海經濟、文化建設,上海市著作權局制定了《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認定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認定辦法
上海市著作權局
2014年9月9日
辦法
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上海著作權工作“十二五”發展規劃》,進一步提升上海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規範著作權示範單位和園區(基地)評定工作,推動著作權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地方經濟、文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是指在著作權作品的創作、推廣運用和保護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或做出突出貢獻,並在上海具有示範效應的企事業單位。
上海著作權示範園區(基地),是指在集聚著作權要素,在著作權保護與推動產業發展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或做出突出貢獻,並在上海具有示範效應的園區(基地)。
第三條 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的認定工作,由上海市著作權局負責組織實施。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和動態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上海市著作權局提出申請:
(一)重視著作權工作,積極開展著作權宣傳和培訓,員工具有良好的著作權意識;
(二)建立著作權管理規章制度,設立著作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著作權管理人員;
(三)形成激勵創作、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在本行業著作權工作成效突出,著作權對本單位的發展有明顯推動作用,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引領示範效應;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園區(基地),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上海市著作權局提出申請。
(一)具有著作權管理機構和園區(基地)著作權產業發展規劃,經營狀況良好;
(二)與著作權有實質性關聯的企業相對集中,具有一定的規模,園區(基地)企業創作、運用著作權的數量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三)建立較完善的著作權服務體系,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氛圍,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產業發展條件。
(四)有較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宣傳和教育機制,園區(基地)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六條 申報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申報表》;
(二)著作權工作概況,包括單位情況、著作權制度建設情況,著作權擁有和實施情況及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開展著作權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三)申報人身份證明檔案、《作品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 申報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按隸屬關係向所在地的區縣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後報上海市著作權局。
第八條 上海市著作權局根據申報情況,採取書面審查申報材料與實地考察申報單位、園區(基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符合條件授予上海市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稱號,頒發牌匾並公告。
第九條 對獲得上海著作權示範稱號的單位和園區(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優先推薦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參加“國家著作權示範單位、示範園區(基地)”、“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金獎”、“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等國家級、市級評選;
(二)為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辦理作品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費資助、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備案等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三)對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開展著作權工作進行重點指導;
(四)為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指導;
(五)適時組織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參加著作權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
第十條 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應於每年12月月底前將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報送上海市著作權局,並按要求填報“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管理系統”。上海市著作權局和區縣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的監督和指導,不定期對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基地)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條件的,撤銷稱號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著作權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著作權示範單位和示範園區(基地)認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