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ngineering Education”, 縮寫為“SACEE”。 協會是由熱心繼續教育事業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學會概況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ngineering Education”, 縮寫為“SACEE”。 協會是由熱心繼續教育事業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促進上海繼續教育事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補充和拓展,提高專業技術隊伍整體素質,以適應上海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ngineering Education”, 縮寫為“SACEE”。

第二條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是由熱心繼續教育事業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促進上海繼續教育事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補充和拓展,提高專業技術隊伍整體素質,以適應上海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上海市閘北區梅園路77號621室,郵編20007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組織、推動、研究和服務繼續教育工作,促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條 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繼續教育工作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意義,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影響力,促進產學研結合。

(二)組織學術交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國內外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信息,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提供諮詢及其他服務。

(三)促進資源共享,開發繼續教育課程,組織編寫並推薦繼續教育的目錄、教材、書籍等資料,提供專業技術人員評價、開發及管理諮詢,編髮會刊,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四)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開展各種繼續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創新能力和專業水平,增強專業技術人員的適應能力和競爭力。

(五)促進會員單位和國內外繼續教育機構及專業人才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六)創辦上海繼續工程教育協會網站,建設繼續教育培訓諮詢與服務平台。

(七)承擔中國繼續工程教育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和工作。

(八)積極發展協會會員,加強協會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團體會員

本市各類單位和團體,承認本章程者,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代表享有會員的一切權利。團體會員代表的選派及調整均由團體會員單位確定,本會秘書處備案。

(二)個人會員

本會邀請熱心支持或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管理人員,以及人才管理工作者,作為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由本會兩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推薦,並由理事會邀請。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及人才隊伍建設領域內開展活動,具有一定的業績或社會影響;

(四)積極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人才隊伍建設的研究和推動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核申請材料;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的優先和優惠權;

(四)獲得本會諮詢服務和提供各種資料的優先權;

(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及人才隊伍建設實踐時享受協會的協助與支持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支持協會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交納協會會費;

(四)維護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五)及時向協會提供開展繼續教育及人才隊伍建設信息,積極開展相應的研究及實踐。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採用選舉、協商、推薦等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表決並獲半數以上同意方通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或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協會的表彰和獎勵事項;

(十二)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通過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在經業務主管部門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章程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負責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編制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財務預算,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擬定協會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八)處理協會領導交辦事項。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及發展需要,協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指導工作。名譽理事長、顧問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本人同意後聘任。

第三十五條 團體會員單位代表擔任的理事,因故由其他人員替代的,須由原團體會員單位提出遞補意見,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能生效。

本會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社會及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於2010年4月16日經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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