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負責審定公共綠地、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計方案;審查公共綠地、林地內建設項目的方案。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專業規劃,負責編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綠化、林業、市容環境衛生重大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實施國家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等方面的標準、規範,組織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標準、規範、規程。
(三)負責對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區縣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城管執法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審定公共綠地、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計方案;審查公共綠地、林地內建設項目的方案;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共綠地的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養護市場管理和資質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城鄉重大建設項目中涉及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設施配套建設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統一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依法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生活廢棄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的管理;負責水域和特定區域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依法承擔拆除違法違章建築職責中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本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和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自然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本市濕地的保護;指導本市野生動植物、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本市綠化和林業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綠化和林業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負責林業苗木種子等行業管理;負責林木、綠地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本市護林防火工作。
(八)負責協調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專業規劃,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景觀燈光規劃和重要區域的景觀燈光規劃;負責制定本市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燈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承擔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等設施的安全監管責任。
(九)負責公園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園、風景名勝區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審批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調整方案;負責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制定古樹名木保護等級標準,並組織資源調查。
(十)負責制定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協調開展重大科研項目創新和攻關;負責組織實施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負責相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研究制定城管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負責組織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承擔本市市屬城管執法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行使。
(十二)負責本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林業和城管執法方面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參與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活動;承擔上海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三)規劃發展處
(四)組織人事處
(五)財務管理處
(六)公共綠地處
(七)林業處(市護林防火辦公室)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九)市容管理處
(十)環衛管理處
(十一)景觀管理處
(十二)執法協調處
(十三)執法監督處
(十四)行政許可處
(十五)科技信息處
(十六)社會宣傳處

人員編制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50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上海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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