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政策檔案】:《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畫生育情況審核辦法》
【發文字號】:滬衛計家庭〔2014〕019號
【執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起
【有效期限】:5年
【相關條例】:《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實施工作抄,保障生育婦女的合法權益,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自,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等規定互,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動。
適用範圍
生育婦女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屬於計畫內生育”的條件,範圍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並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後流產的。
辦理程式
“屬於計畫內生育”的婦女,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之前,應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畫生育審核表》。程式如下:
(一)本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並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畫生育審核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生育婦女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畫生育審核表》。委託他人辦理時,除提供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婦女在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畫生育審核表》時,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婦女,還需提供本市居住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定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和病歷。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生育婦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戶籍為外省市的,應當提供由其戶籍地或者本市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
2.生育婦女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的,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再生育的證明。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