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時間
(民國)22年2月7日同鄉大會通過,上海特別市黨部批准備案。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館為洞庭西山旅外同鄉捐資設立者,故定名為“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會館”,簡稱“金庭會館”。第二條本會館以聯絡鄉誼、辦理同鄉工藝、發展本山地方教育等一切慈善事業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館設事務所於上海陸家浜金庭會館內,於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本國國籍、居住洞庭西山及陰山、橫山、葉山、之男女,年滿十六歲以上、旅居上海有確實地址、正當職業者,經會員二人之證明,皆得為本會館會員。第五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館會員:(一)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二)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有損害本會之事實者;(四)有精神病者。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本會館設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九人,由同鄉大會選舉之。董事會職權如左(下):(一)關於事業之興革事項;(二)關於經費之籌劃事項(惟募捐事項須先呈準市社會局);(三)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四)關於財產之保管及處理事項(惟變更財產應由大會決定、事前呈準市社會局方生效力);(五)關於各項規則及辦事細則之決議事項;(六)關於雇員職務之規定事項;(七)關於主管官署交辦事項;(八)關於本鄉公益事項;(九)關於其他監督管理維持改善事項。第七條本會館由董事會中推選常務董事三人,其職權如左(下):(一)關於董事會議之召集事項;(二)關於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三)關於本會館職工之考勤事項;(四)關於本會館日常公文之批閱核辦事項。
第八條本會館得設總務、經濟、保管、調查、救濟、教育六股,每股各設正副主任各一人,由董事中互推之。
第九條本會館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兩年,期滿重行選舉之。
第十條本會館董事在任期內有不稱職者,經同鄉大會之決議得解除其職務,但須呈報市社會局備案。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凡我同鄉均享受保護之權利,亦均有維持會館之責任、擔任經費之義務。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由會員百分之四以上之同意或董事會決議召集之。第十三條本會館之改組或解散須經同鄉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前項決議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第十四條同鄉大會之決議以同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同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左(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同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變更章程(須事先呈準市社會局備案);(二)監督董事職務之進行;(三)開除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館董事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遇必要時得由常務董事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館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一)會員月捐;(二)特別捐;(三)市房租金;第十八條凡本會館會員每月須繳月捐,其數目自由認捐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並經監督機關核准修正之。第二十條本章程經同鄉大會之通過,並呈準監督機關核准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