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上海市河南商會成以來,隨著商會各項活動的展開,河南在滬許多企業單位和個人要求加入商
會。2006年2月至11月吸收新會員43家,其中,有優秀企業和企業家,他們願意成為商會理事會中的一員,願意承擔會員的責任和義務,為商會做更多的貢獻。經會員單位申請,商會領導和秘書處實地考察,廣泛徵求意見,經會長會議討論,第五次理事會和第五次會員大會批准,增補以下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名單及其材料附後。商會章程
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
(上海市河南商會)
章 程
(2004年7月17日於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上海市河南商會),英文譯名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HEA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南省駐滬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上海等兄弟省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協作,維護河南省駐滬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豫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任務
(1)組織會員 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3)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4)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5)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業務範圍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河南省駐上海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個體工商企業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審核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本會設立特邀會員。本會常務理事會可聘請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或熱心本會工作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校、民間團體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拖欠會費一年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
(一)權利
(1)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 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法律諮詢和服務;
(3)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 對本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經濟、技術、科研、協作等項目和信息資料的權利;
(6) 有退會的自由。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的決議,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3)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4) 每年按規定的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5) 發展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理事
(一)權利
(1)參加理事會;
(2)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3)參與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4)免費在本會創建網站上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5) 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理事會決定;
(2) 履行會員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
(一)權利
(1) 參加常務理事會;
(2) 免費享有本會項目信息;
(3) 參與本會組織高級培訓、交流活動;
(4) 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副會長
(一)權利
(1) 參加會長會議;
(2) 參選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3) 企業納入本會重點關注對象;
(4) 享有常務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 維護本會與分支機構的團結;
(3) 履行常務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常務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議事會議;
(2)當會長不在上海時,在會長指定下可行使會長職責;
(3)有權組織並參與本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
(4)有權參與省、市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5)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6)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的領導;
(7)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 定期提出本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 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會長
(一)權利
(1) 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 召集並主持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5) 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組織制訂並實施本會工作的計畫;
(2) 組織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3) 協調本會內外關係;
(4) 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 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4)推舉名譽會長;
(5)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本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決定聘請顧問等名譽職務;
(4)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批准吸收或除名會員;
(6)決定下屬機構設定或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任免下屬機構負責人;
(7)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組成。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1)(2)(4)(5)(6)(7)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請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議
事會議;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議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5)其它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贊助或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
(1)本會的辦公開支和必要的專職人員的工資;
(2)組織有關活動的開支;
(3)編輯刊物、信息資料費用;
(4)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5)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會費標準、繳納、使用方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日常開支、報銷,由會長簽字同意後方能辦理,實行財務一支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監督,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和出納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遇有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04年7月17日於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一、理事(7人)
李永偉、徐小龍、李紅俊、王松濤、侯建軒、忽廷華、許軍傑。
二、 常務理事(7人)
張紅義、黃大偉、何祖銀、熊月明、宋 濤、劉 敏、王繼學。
三、 副會長(3人)
張新國、屈 曉、劉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