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南商會

浙江省河南商會

浙江省河南商會,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由在浙廣大河南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廣大在浙豫商與政府部門溝通協調、以及相互交流的視窗和平台。

基本信息

商會簡介

浙江省河南商會 浙江省河南商會

2009年9月16日,浙江省河南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在美麗的西子湖畔隆重召開,河南淮濱萬和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省紹興嘉亮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長明先生當選首任會長。

浙江省河南商會是異地在浙江省正式成立的第三家省級商會,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覆蓋紡織、化工、醫藥、建築、機電、餐飲、建材、貿易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提升豫商形象,維護商幫權益,整合多方資源,謀求更大發展”是浙江省河南商會始終堅持的辦會宗旨,在促進廣大在浙江創業的豫籍企業家事業更加有序、健康、規範、良性發展的同時,還不斷地推動豫浙兩地經貿往來。迄今,已先後成功協辦“2009河南-浙江經濟貿易合作洽談會”、“2010河南-上海經濟技術合作暨旅遊項目推介會”等大型活動。

浙江省河南商會在自身發展壯大的同時,將堅持不懈的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工作,同時為政府部門分憂,真正起到橋樑與紐帶的作用。

浙江省河南商會,是面向所有在浙河南籍企業的民間非營利性團體組織,旨在加強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構建在浙豫商溝通交流的平台,以血緣關係和地緣關係為紐帶,增進互信,匯聚人脈、商脈、財脈,互利共贏,在豫商的厚重和浙商的機敏中探索兩種商道文化的契合與交融,深化浙豫兩地間的民間經濟往來。

入會程式

入會條件

浙江省河南商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包括:河南省內各地市企業;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業在浙各地市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分公司、辦事處;不具備法人代表或合伙人資格但又在企業擔任重要職務的河南籍人士。

申請加入浙江省河南商會的會員,必須承認本會章程,遵守國家憲法、法規,無嚴重犯罪記錄,經常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

入會程式

仔細閱讀商會章程,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入會推薦人簽字認可,經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即可成為商會會員,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商會宗旨

提升豫商形象,

維護商幫權益,

整合多方資源,

謀求更大發展。

商會地址

杭州市濱江區月明路1076號風雅錢塘9-2-1301

商會章程

浙江省河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浙江省河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在浙的河南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提升豫商形象,維護商幫權益,整合多方資源,謀求更大發展;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榮發展,實現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交流、拓展、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的原則,為浙江和河南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杭州市上城區河坊街388號吳山酩樓大酒店526、52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

2、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3、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國際業務考察洽談;

4、組織會員舉辦商貿展銷洽談會;

5、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

6、為浙江河南兩省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7、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8、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業在浙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承認本會章程;

2、遵守國家憲法、法規,無嚴重犯罪記錄;

3、參加本會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和有關會議,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及有關資料;

3、享有本會服務及本會提供各類展示平台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本會申請獲得求助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信息資料及向兩地政府的建議文章等。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會員管理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批准後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除名應通過理事會集體討論並表決通過後,在本會信息資料上予以通報。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從事非法活動經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並通過理事會確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聘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名。上述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聘用;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具有為本會服務與謀事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特邀常務理事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是執行、落實、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有關決定,研究本會重大事項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研究決定同期本會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本社團法定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代表本會開展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5、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本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聘用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認同後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團體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2、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贊助與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據國家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實行錢財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根據理事會財務規定簽字,並接受理事會和政府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歸本社團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2009年9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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