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檢察志

上海檢察志是一部記錄清末到民國的刑事案件的書。對於研究清末歷史有重大意義。

目錄

序 凡例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篇檢察機構
第二篇刑事檢察
第三篇貪污賄賂檢察
第四篇法紀檢察
第五篇稅務檢察和其他經濟檢察
第六篇監所檢察
第七篇民事行政檢察
第八篇控告申訴檢察
第九篇一般監督
第十篇檢察調研、執法檢查、刊物與學會
第十一篇檢察宣傳
第十二篇其他檢察工作
第十三篇中共組織和隊伍建設
第十四篇人物
第十五篇專記 附錄
編後記 《上海檢察志》編纂審定驗收人員名錄
著作權頁

上海地方檢察廳

清宣統二年(1910年)七月,清政府令江蘇成立上海縣地方審檢廳和初級審檢廳(即審判、檢察兩廳之合稱)。十月,江蘇巡撫依據《法院編制法》有關設立高等檢察廳分廳的規定,以“上海商埠重要”,且“華洋雜居,詞訟繁多”,“若至省城抗訴,實多不便”,上折朝庭,擬在上海設立“江蘇高等檢察廳分廳”一處,宣統三年三月獲準。是年,清政府覆亡,上海縣地方審檢廳、初級審檢廳和江蘇高等檢察廳分廳均未建立。
宣統三年(1911年)十一月,上海軍政府設立上海司法署。民國元年(1912年)1月9日,上海司法署改組為上海地方審判廳,配置檢察廳。上海地方檢察廳地址在蓬萊路太平街。直隸江蘇高等檢察廳。管轄南市、浦東、東溝、曹家渡、三林塘、閔行、閘北等地。廳內配置檢察長1人、檢察官2人、幫辦檢察官2人、典簿1人、主簿1人、錄事2人、候補錄事2人、司法警官1人、書記8人、額外書記4人、醫士1人、正檢驗員1人、副檢驗員1人、警長2人、司法警察20人、廳丁9人、廚役2人。
民國4年,北京政府修正《法院編制法》後,上海地方檢察廳管轄範圍同上海地方審判廳,即第一審受理上海縣境內之初級管轄刑事案件及地方刑事案件;第二審受理本廳及寶山、南匯、青浦、嘉定、金山、川沙、崇明、松江、奉賢、太倉、吳縣、崑山、常熟、吳江縣之初級管轄刑事抗訴抗告再審案件。
民國6年7月,上海地方檢察廳遷南車站路新建廳所辦公。8月13日,法務部指令南通、海門兩縣所有初級抗訴案件改歸上海地方檢察廳管轄。民國11年7月,上海地方檢察廳管轄的吳縣、崑山、常熟、吳江縣初級管轄之抗訴案件移歸吳縣地方檢察廳管轄。當年,又準備設定上海高等審檢廳分廳及看守所,因經費支絀,未允如期籌辦。
民國12年6月21日,上海地方檢察廳管轄上海、南匯、青浦、奉賢、金山、川沙、松江、崇明、海門、南通、太倉、嘉定、寶山等13個縣的刑事抗訴抗告再審案件。
民國13年6月,上海地方檢察廳內設總務處、偵查處、執行處、書記室。書記室下設總務科、記錄科。總務科下設文牘科、會計科、統計科。文牘科下設收發處、保管檔案處。配置檢察長1人、首席檢察官1人、檢察官4人、候補檢察官1人、學習檢察官1人、書記長官1人、書記官8人、候補書記官2人、翻譯1人、學習書記官1人、錄事12人、檢驗吏2 人、司法警察25人,合計60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