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條件
(一)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抄、城市公車、中型客車自、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互。
(二)持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動,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三)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四)不具有記滿12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以及被扣押、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提供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
(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情況申報表》;
(三)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的憑證。
辦理程式
(一)符合審驗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由本人到各區(縣)交警支(大)隊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教育後,駕駛人在《駕駛人審驗學習教育記錄表》上籤字確認,領取接受教育的憑證;
(二)持所需材料到各區(縣)交警支(大)隊駕駛員管理部門受理視窗辦理審驗手續。
(三)駕駛證審驗時,適逢駕駛證正證有效期期滿(有效期滿前90日內至有效期截止日逾期一年之內),本年度審驗手續與駕駛證期滿換證一併進行。
注意事項
(一)駕駛證件破損,登記內容磨損不清的,同時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手續(詳見告知單九);
(二)達到規定年齡或因身體條件變化須降低準駕車型的,同時辦理達到規定年齡換證、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手續。(詳見告知單七)
(三)駕駛證登記內容與電腦信息不符的,請憑《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更正聯繫單》到所屬轄區的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信息更正手續後,再辦理駕駛證審驗手續;
(四)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五)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記分周期審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8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
4、《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12〕332號)
辦結時限
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