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以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治理危險道路隱患為目標,對區(縣)政府實施考核。區(縣)政府應當層層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落實交通安全防範工作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切實有效的開展危險路段治理,不斷營造安全、和諧的交通安全環境。
第三條 本市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實施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目標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解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二)公布市、區(縣)兩級危險道路治理重點;
(三)指導、協調、督促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各項工作職責和措施的落實;
(四)檢查、通報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工作情況;
(五)總結推廣交通安全和危險道路治理工作經驗;
(六)協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用於事故隱患治理;
(七)組織開展對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危險路段目標管理評估、考核。
第四條 本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危險路段排查治理機制,每年組織有關部門排查轄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建立危險路段台帳,詳細記錄每個危險路段的名稱、位置、主要隱患、交通事故情況及相關圖片、治理意見和措施,定期向區、縣政府報告危險路段信息;
(三)及時對重特大交通事故進行評析和研判,健全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專家諮詢制度,定期向專家通報有關交通安全隱患,積極採納專家意見和建議;
(四)對相關部門協同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工作提出針對措施和工作建議。
(五)提出分解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考核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分解下達至各區(縣)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總量控制。
第六條 市級危險道路治理目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下達至區(縣)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
區(縣)級危險道路治理目標,由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商區(縣)公安分局確定,下達至鎮、街道等政府機構。
第七條 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目標管理實行市、區(縣)兩級考核制度。
市級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考核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布目標時確定;區(縣)級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考核指標由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布目標時確定;
第八條 治理危險道路目標管理實行市、區(縣)兩級考核制度。
凡被確定為市級治理的危險道路,道路交通死亡人數較治理前下降 50% 以上、交通安全隱患消除率達到 50% 以上的,為基本達標;治理前下降 70% 以上、交通安全隱患消除率達到 70% 以上的,為達標;
區(縣級)危險路段治理目標由各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商定,並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導、協調、督促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工作。並應當對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危險路段治理工作開展年度評估、考核,對措施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