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

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

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是2014年6月24日上海市政府印發的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手續和在用客車額度直接流轉的,執行本規定。

基本信息

檔案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總量控制,規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下簡稱“客車額度”),是指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允許在本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個人自用、單位公務等之需的非營業性客車上牌指標,包括個人客車額度和單位客車額度。

第三條(管理部門及職責)

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本市客車額度管理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道路交通狀況、環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車額度總量;根據客車額度拍賣情況和管理需求,調整完善本市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辦法和額度管理相關措施。

聯席會議下設額度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負責落實經市政府批准的相關事項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客車額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對涉及客車額度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報聯席會議審議決策;

(三)與市公安車管部門、市國稅車購稅徵收部門合署辦公,開展機動車額度證明審查和收繳工作;

(四)推進機動車額度管理信息化工作,為額度審查、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礎。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額度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額度拍賣範圍)

下列額度納入拍賣範圍:

(一)新增客車額度;

(二)個人和單位委託的滬A、滬B號牌機車轉換客車的在用額度(下稱“摩轉汽額度”);

(三)個人和單位委託的在用客車額度。

第五條(額度拍賣數量確定)

額度管理辦公室根據本市客車額度每年新增總量及相關情況,確定每次拍賣的客車額度投放數量。

第六條(拍賣機構)

客車額度拍賣,必須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

受託拍賣機構組織拍賣客車額度,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拍賣程式和方法,並在拍賣日7天前,發布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客車額度投放數量和拍賣時間、地點、方式及注意事項等。

第七條(競買人資格)

個人客車額度競買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本市居住證明(不含《臨時居住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人客車額度競買人通過拍賣獲得客車額度後3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參加拍賣。

單位客車額度競買人,是指持有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滬機構等單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購買專項控制商品審批通知單》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本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第八條(拍賣方式)

個人客車額度與單位客車額度分場、定期拍賣。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採用無底價方式,單位客車額度拍賣採用有底價方式,底價為同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成交均價。拍賣通過網路、電話等進行。

第九條(拍賣監管)

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拍賣系統的網路、電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控,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公證部門應當對拍賣工作進行監督。

額度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拍賣機構制訂應急預案,並在出現突發情況時,按照程式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條(競買成交)

競買人應當遵守額度拍賣公告內容,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競買。嚴禁串通操縱價格、干擾拍賣系統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競買人競買成交並按照規定付清全部款項後,即可獲得付款憑證和額度證明。逾期未付款的,視為放棄客車額度。

摩轉汽額度及在用客車額度的拍賣價款,由受託拍賣機構向其委託者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一條(額度證明)

客車額度證明根據每次投放數量等量印製,並委託拍賣機構向客車額度買受人發放。

客車額度證明由額度管理辦公室負責監製和保存。

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

嚴禁偽造、塗改、轉讓客車額度證明。

額度審查中收繳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在銷毀時,應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額度審查)

市國稅車購稅徵收部門在車主繳納車購稅後,應當將完稅證明交由額度管理辦公室,由其對車主應當提供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無異議的,在完稅證明上標註確認;對應當提供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而未交驗的,保留完稅證明。

對無需繳納車購稅的二手車或舊車,額度管理辦公室也應當對車主的額度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無異議的,在相關證明上標註確認。

市公安車管部門應當根據完稅證明或相關證明上額度管理辦公室的有效審查內容,進行機動車登記。

市商務部門應當對二手車交易行為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限制條件)

額度證明使用人應當與購車發票上的車主名稱一致。

個人客車額度限用於不超過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車。

個人和單位客車額度自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額度管理)

逐步推進新增客車額度和在用客車額度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資金收支)

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客車額度拍賣收入的收支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對外發布拍賣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

車輛經銷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規定的有關內容,並在與購車人簽訂購銷契約時,予以書面提示。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辦理2014年7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手續的,執行本規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滬府發〔2013〕92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得客車額度以便在中心城區通行的個性化需求不斷增長。同時,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民民眾對進一步最佳化本市客車額度拍賣管理制度也提出許多意見和建議。在遵循“依法合規、體現公平、提升效率、改善服務、加強管理”等原則的基礎上,市政府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

資格條件

(一)要求住所地在本市(《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本市戶籍人員;二是持本市居住證明,且自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連續繳納滿3年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人員。其中3年的具體計算方式是從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往前推算連續3年。

(二)要求名下無車(《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未持有客車額度證明;二是未擁有使用客車額度註冊登記的機動車。

(三)要求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主要是指自申請參加拍賣之日前1年內不存在以下三種違法行為記錄:一是累積記分達到12分;二是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三是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其中1年的具體計算方式是從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往前推算連續1年。“累積計分達到12分”是指,在1年內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記分,且累加記分分值達到12分。該分值的累加不考慮記分周期屆滿記分清除等因素;“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是指,在1年內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且已作出相應次數或者種類的行政處罰決定。

辦理流程

個人和單位申請參加拍賣前應當仔細閱知《規定》中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後果。具體登記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一)申請參拍(《規定》第九條)。個人和單位可以通過指定網站或者定點辦事視窗申請參加客車額度拍賣,並如實填寫承諾書,對自身具備參加拍賣資格、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產生的相關責任等內容作出確認。

(二)信息核實(《規定》第十條)。相關部門歸集申請後,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稅務等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信息核實工作。

(三)結果查詢(《規定》第十一條)。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查詢本人信息核實的進度和結果。

(四)異議覆核(《規定》第十二條)。申請人對核實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覆核申請,覆核結果將及時反饋申請人。覆核後符合參加拍賣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額度有效期

原《規定》的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考慮到不少市民選車、訂車到提車的周期較長,此次修訂在《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中將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年;同時在《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中明確,在用客車額度證明材料有效期也同步調整為1年。有效期內可以憑客車額度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相關手續。

承諾後果

在《規定》第二十六條中明確,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額度證明材料的,取消其參加拍賣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額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發生前述情形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參加拍賣申請,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限制條件

根據不同情況,在原有的“個人和單位客車額度自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基礎上,在《規定》中又新增了一些限制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在用客車額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流轉的,流入方應當符合《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參加拍賣主體資格條件,且流出方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

二是在《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將客車額度委託拍賣後,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

有效標書

《規定》發布前已經取得標書且標書尚在有效期內的競買人可以繼續參加拍賣;標書有效期屆滿後,按《規定》執行。

實施時間

《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但自發布之日起辦理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和在用客車額度直接流轉手續的執行《規定》,並按照新的資格條件進行信息核實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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