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生產配送衛生規範》(DB31/2024-201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施設備的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施設備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的要求,具體見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的要求
1、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食品加工時段應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並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3、應配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檢驗人員,負責產品檢驗和生產過程衛生監測及評估工作。
4、應設定和配備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設備。具備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開展原料檢驗、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的能力。
三、建立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1、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便於操作和檢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增加適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臨近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記錄和文檔管理制度。
3、應制定相應的生產配送操作規程,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ABC規範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導原則》(DB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4、應配備食品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