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前身是上海市中醫學會針灸科學會,建於1954年12月9日,先後有陸瘦燕、楊永璇、黃羨明等擔任主任委員。1987年,經市衛生局同意和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晉升為一級學會。是年12月30日,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推選陳漢平為理事長。會址:北京西路1623號。
1988~1989年,陸續建立學術部、組織部、針灸臨床研究會、針灸實驗研究會、針麻臨床研究會、針灸經絡輸液研究會、針灸文獻研究會、耳穴分會、針灸器材研究會。
會員:1987年成立時,原市中醫學會針灸科學會450名會員轉入。2006年共有會員1798人。
學會建立後,繼續編輯出版前上海市中醫學會針灸科學會與上海市針灸經絡研究所聯合創辦的《上海針灸雜誌》(季刊),該刊設臨床報告、實驗研究、針法、灸法、文獻研究、綜述等欄目。每期發行1.2~1.5萬冊,並定期出版外文版,曾獲市科學技術協會系統第二屆自然科學技術報紙、期刊評比二等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針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SHANGHAI acupuncture- MOXIBUS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針灸醫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黨的方針政策為主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針灸醫學工作者,以“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繁榮與發展上海的針灸醫學事業,促進針灸專業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針灸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並加強同國內外針灸系統單位和針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二) 編輯出版上海針灸雜誌期刊;
(三) 大力普及推廣針灸科技知識;
(四) 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五) 對國家重要的針灸技術政策和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 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針灸專業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的編審,並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七) 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八)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評優、創優活動,樹立優良行風。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從事國內外針灸學術交流,組織針灸科研、編輯出版針灸刊物,開展繼續教育、科學普及和專業諮詢服務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開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集體和會員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一) 個人會員包括境外會員。
(二) 單位會員包括長三角地區會員。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個人會員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從事針灸臨床並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2、 從事針灸科學研究並具有實習研究員及以上職稱;
3、 從事針灸教學並具有助教及以上職稱;
4、 從事與針灸醫學相關工作並具有初級以上職稱。
(四) 單位會員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醫療、科研、教學單位;
2、 與針灸專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須有一名以上會員推薦。
(二) 單位團體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四) ]榮譽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發給證書,並報市科協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學會各種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科普讀物:
(七)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最長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若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1/3,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由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進行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專業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市科協備案。專業委員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專業學術活動的學術機構。名稱:上海市針灸學會×××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一) 制定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計畫:
(二) 按照理事會審定的活動計畫,組織本專業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 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有關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四) 征審有關專業的稿件,並編輯出版本專業的學術或科普書刊:
(五) 隨時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有利於本專業的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及時提出建議:
(六) 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工作:
(七) 舉辦各種類型學習班,提高針灸人員的業務水平,發現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
(八) 加強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會的有關專業組織或其它學會間有關業務的聯繫:
(九) 專業委員會不直接發展會員,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單位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其他全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理事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事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輸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2007年12月15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