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量協會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一)會費;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計量協會是計量行業的自律組織,可以開展計量培訓、計量諮詢和發布計量信息等活動,並接受市質量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上海市計量協會成立於1993年,它是由計量管理部門、計量技術機構、企業計量部門、計量器具製造、修理、銷售單位為促進上海計量工作的科學管理,加快檢測技術的開發套用,推動上海經濟發展而自願組成的組織。
(一) 宣傳並貫徹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 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研;參與計量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定;參與社會計量公正機構管理;開展對計量實驗室、計量公正行(站)、計量器具許可證和計量器具產品認證等技術服務工作。
(三) 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關係,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四) 組織各類培訓服務,開展計量專業知識培訓;計量人員資格培訓;計量人員技能培訓和其他各類培訓。
(五) 開展計量技術和管理諮詢服務,組織攻關,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組織計量器具展覽、展銷和講座活動,加強同國內外計量團體的合作交流。
(六) 開展樹立計量工作典型,表彰先進活動。
(七) 組織編輯、翻譯、出版有關計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刊物、文集和資料。
二、協會下設二十二個分支機構,分別開展行業、專業計量活動。
(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業委員會;
(二) 機動車檢測專業委員會;
(三) 公共衛生專業委員會;
(四) 實驗室管理與技術專業委員會;
(五) 聯合專業委員會;
(六) 紡織專業委員會;
(七) 鐵路專業委員會;
(八) 國防專業委員會;
(九) 交通專業委員會;
(十) 電力專業委員會;
(十一) 衡器專業委員會;
(十二) 汽車工業專業委員會;
(十三) 水錶、電能表、煤氣表專業委員會;
(十四) 冶金專業委員會;
(十五) 電磁兼容專業委員會;
(十六) 法制專業委員會;
(十七) 出租汽車計價器專業委員會;
(十八) 商貿專業委員會;
(十九) 流量專業委員會;
(二十) 青浦區代表處;
(二十一) 有色金屬專業委員會;
(二十二) 壓力與物位專業委員會。
三、協會投資的實體機構
(一) 上海計益計量技術諮詢服務部(協會全資企業)
(二) 上海公益計量公正行(協會全資企業)
(三) 上海華東計量檢測事務所有限公司(協會投資控股企業)

協會章程

上海市計量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計量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metrology Association 縮寫:SM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本市計量器具製造商、計量器具銷售商、計量器具進口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經計量認證和認可的檢測機構、單位計量檢測和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計量器具產業和計量檢測事業的發展,促進計量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技術基礎作用的更好發揮,為上海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協會法定住所設在上海市長樂路1227號,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一)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制定;起草和協助審核計量技術規範及有關檔案;參與社會計量公正機構管理;開展對計量檢測實驗室、計量公正行(站)、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和計量認證等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三)協助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開展樹立典型、表彰先進的活動。
(四)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絡,協調企事業與各級政府計量部門的關係,反映會員正當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開展各種計量工作的研討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的計量檢測控制技術及管理方法,評選推薦計量檢測控制方面與計量科學管理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
(六)開展計量培訓活動,普及計量法律和計量知識,組織各種層次的技術講座和培訓班,提高計量人員業務素質。
(七)開展計量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技術攻關,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組織計量器具的展覽、展銷和講座活動。
(八)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計量團體和計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強同國際國內的計量技術交流和合作。
(九)組織編輯、翻譯、出版、發行有關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方面的書刊、文集、資料。
(十)開展公正計量服務,組織檢測技術諮詢、交流和培訓。
第八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培訓、諮詢、調研,計量技術交流及產品推介、計量法律、法規宣貫以及發布計量信息。
第九條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協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第十條本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積極開展計量工作並取得較好成績的。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專業委員會推薦,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遵循本協會的制度和規定。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經費預決算;
(十)研究和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業能力;
(五)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六)熟悉計量業務,熱心計量事業。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投資企業上交的回報;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合法財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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