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上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09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使用城市自來水的一切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聯戶或個體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本市的計畫用水工作,具體業務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辦理。各計畫用水單位下一年度分月計畫用水量,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根據不同時期自來水供需平衡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核定,通過各主管局或主管公司下達給其所屬單位;無主管部門的計畫用水戶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直接下達計畫用水量。

第四條各計畫用水單位都要指定有關部門或專人做好用水的定額管理和節約工作,應在抓好生產的同時,不斷改革工藝設備,大力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複用水率,達到合理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目的。

第五條上海市自來水公司對計進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量,除按規定標準收取水費外,按下列規定加收超計畫用水費:
(一)一切企業、聯戶或個體戶以及月用水量在五百噸以上(含五百噸)的其他計畫用水單位,按規定標準水價十倍加收費用。
(二)月用水量五百噸以下的非企業單位,按下列累進率加收費用:
超計畫百分之五以內(含百分之五)的,按規定標準水價一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含右分之十)的,按規定標準水價二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含百分之十五)的,按規定標準水價三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依次類推,但累進加收費用最多不超過十倍。
超計畫用水加收的水費,應從用水單位的稅後留利或預算包乾的節餘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

第六條超計畫用水單位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超計畫用水量。對措施不力,無正當理由連續超用三個月以上的計畫用水單位,上海市自來水公司可限制其進水能力。

第七條凡月用水量在五千噸以上(含五千噸)的用水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時,必須使節約用水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八條上海市自來水公司要積極指導、支持和配合用戶開展節水技術革新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

第九條為推動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各計畫用水單位可參照節電獎辦法,在節約自來水的費用中提取獎勵金。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制訂實施。

第十條一切用水單位均須與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簽訂《專用托收協定書》,超計畫用水加收的水費均應按期繳付。逾期不繳付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滯納金額自一元起算)。逾期三個月不繳付的,上海市自來水公司可根據營業章程採取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一條超計畫用水費和深井用水水費收入均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收取,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上繳財政作為城市維護費,百分之二十留給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用於計畫用水及深井管理工作人員的辦公、深井養護、節水技術的培訓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轉發的《上海市工業企業計畫用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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