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上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於2017年4月1日印發。本實施辦法共十四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殘聯: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制訂的《上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4月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特別扶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可以享受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第三條(特別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傷殘後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一)49-59歲,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歲,每人每月590元。

(三)7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一)49-59歲,每人每月670元。

(二)60-69歲,每人每月720元。

(三)7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和確認程式)

(一)按照自願申請原則,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特別扶助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特別扶助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申請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申請材料報送區衛生計生委。

(四)區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資格確認意見。對確認後的特別扶助對象,發放《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以下簡稱“《特別扶助證》”)。如有異議,區衛生計生委應當重新審核。

第五條(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特別扶助金的人員,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還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子女死亡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子女殘疾的,還需提供《殘疾人證》。

(四)收養子女的,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提供戶籍證明)。

(五)與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或者法院判決書。

(六)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者離婚判決書。

(七)喪偶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六條(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原則)

(一)年齡的確認

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果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二)生育和收養行為的確認

生育和收養子女時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子女數的確認

按本人生育或者收養且存活的子女數計算。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檔案規定曾生育過一個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

(四)殘疾等級的確認

以《殘疾人證》註明的殘疾等級為準。如果《殘疾人證》未註明等級的,以區殘聯出具的殘疾等級證明為準。

第七條(特別扶助資格的季審)

區衛生計生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個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特別扶助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於在上一季度已經享受特別扶助金的人員,如本人情況沒有發生變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衛生計生委根據日常服務管理掌握的情況,進行逐級審驗。

第八條(特別扶助資格的註銷)

享受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享受特別扶助金:

(一)死亡的;

(二)戶口遷出本市的;

(三)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四)獨生子女康復的。

對於終止享受特別扶助金的人員,區衛生計生委應當及時註銷,並將註銷名冊向市衛生計生委備案,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抄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如發現當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冒領或者騙領特別扶助金的,責令限期退回,並註銷其特別扶助資格。

第九條(特別扶助金的計算)

領取《特別扶助證》的特別扶助對象,特別扶助金從其提出申請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按月計算。

特別扶助對象中女方年滿49周歲、男方未滿49周歲的,男方在49周歲之前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特別扶助金。

特別扶助對象滿提檔年齡的,從滿提檔年齡的次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計算特別扶助金。

特別扶助對象的戶口在本市發生跨區遷移的,其特別扶助金由遷入地從當事人戶口遷入後的當季起計算,如與遷出地有重複計算,應當扣除重複計算的特別扶助金。

第十條(資金來源)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本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所需資金,由特別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具體由區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資金髮放)

特別扶助金髮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

特別扶助金髮放採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特別扶助金髮放月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

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特別扶助資金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杜絕出現擠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確保特別扶助金及時足夠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職責分工)

市衛生計生委是本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管部門。區衛生計生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象資格確認、特別扶助金髮放、監督管理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別扶助金髮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資金監督,落實特別扶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市和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助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辦法解讀

修訂必要性

為了妥善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2008年8月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制訂的《上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滬府辦發〔2008〕34號),對於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給予特別扶助金,從2007年起在全市實施。總體來看,實施情況良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本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面臨的實際困難,體現了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2016年1月1日起,全國和本市實施全面兩孩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要求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做好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後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的銜接,切實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發新修訂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因此,為了做好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的政策銜接,迫切需要修訂完善本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在六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特別扶助對象;二是特別扶助標準;三是資格確認程式;四是特別扶助資格的季審;五是特別扶助金計算;六是資金髮放等。

(一)關於特別扶助對象

《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對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作出了新的界定,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特別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因此,《實施辦法》第二條在特別扶助對象方面與《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保持一致。

(二)關於特別扶助標準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同意,2016年10月14日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提高本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的通知》(滬衛計家庭〔2016〕10號),從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特別扶助標準為:49-59歲的,每人每月540元;60-69歲的,每人每月590元;7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640元。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別扶助標準為:49-59歲的,每人每月670元;60-69歲的,每人每月720元;7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770元。因此,《實施辦法》第三條對特別扶助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關於資格確認程式

為了方便民眾,《實施辦法》第四條取消了原來的公示環節,較大程度簡化了資格確認程式。

(四)關於特別扶助資格的季審

按照本市原來規定,特別扶助金每年發放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為全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為了體現對計生特殊家庭的關懷,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從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將特別扶助金的發放方式由原來的“按年發放”調整為“按季發放”,即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別發放。因此,對於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審核也必須由原來的“年審”調整為“季審”。《實施辦法》第七條對於特別扶助資格的季審作出了規定。即:區衛生計生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個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特別扶助資格的審核工作。對於在上一季度已經享受特別扶助金的人員,如本人情況沒有發生變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衛生計生委根據日常服務管理掌握的情況,進行逐級審驗。

(五)關於特別扶助金計算

根據本市原來規定,特別扶助金實行統一標準,計算特別扶助金比較簡單。從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推行梯度化特別扶助金標準,即根據不同年齡給予不同的特別扶助金。因此,對於每一個特別扶助對象,在每個季度要根據其年齡以及相應的特別扶助金標準,計算其可以領取的特別扶助金數額。因此,《實施辦法》第九條對於特別扶助金的計算作出了規定。即:領取《特別扶助證》的特別扶助對象,特別扶助金從其提出申請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按月計算。特別扶助對象中女方年滿49周歲、男方未滿49周歲的,男方在49周歲之前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對象滿提檔年齡的,從滿提檔年齡的次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計算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對象的戶口在本市發生跨區遷移的,其特別扶助金由遷入地從當事人戶口遷入後的當季起計算,如與遷出地有重複計算,應當扣除重複計算的特別扶助金。

(六)關於資金髮放

按照本市原來規定,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各區、縣財政局根據區、縣人口計生委提供的扶助對象清單,通過指定的代理金融機構,將扶助金直接撥付到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鑒於本市已經建立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因此《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資金髮放規定進行了調整。即:特別扶助金髮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特別扶助金髮放採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特別扶助金髮放月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

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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