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茶葉學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概況

上海市茶葉學會成立於1983年7月29日,二十餘年來學會堅持章程宗旨,團結組織全市茶經濟、茶文化、茶科技、茶保健、茶教育等各方面專業人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定不移地服務於經濟建設、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廣大會員、茶人、愛茶人,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識、弘揚茶文化、發展茶經濟。倡導默默地無私奉獻的茶人精神,獻身茶葉事業。
學會聯合社會各方力量連續舉辦了18屆上海國際茶文化節;在上海、全國率先培育推廣少兒茶藝19年,已命名多所“上海市少兒茶藝特色學校”;為造就茶業人才積極開展職業培訓;協助政府規範茶葉市場,建立誠信服務體制;努力倡導“茶為國飲”、“飲茶講科學”、“品茶講藝術”的健康生活情趣和養生之道。
2008年,中國科協授予上海市茶葉學會全國省級學會之星“十連冠”、全國省級學會之星20強、全國省級學會最佳單項50強的三項殊榮。

理事會

理 事 長葛俊傑
副理事長葉石生陸留弟、周星娣、黃 政、蔣智慧
秘 書 長:周星娣(兼)
副秘書長:劉秋萍、汪玲平、張小霖、胡舜齡、高勝利、屠 明
常務理事葉石生、劉秋萍、余從田、張小霖、周星娣、陸留弟、胡舜齡、方 晨、高勝利、黃 政、葛俊傑、蔣智慧
理 事:丁文莉、王亞雷、方 茵、葉石生、盧祺義、喬木森、劉秋萍、劉鍾瑞阮華根、孫樹榮
關劍平、余從田、汪玲平、汪智利、李 星、陸留弟、張小霖、張吉敏陳一峰、周星娣
胡舜齡、顧蓮生、高勝利、方 晨、唐恆祥、陶昌鵬、黃 政、黃立新、黃得文、屠 明
曹 翔、童本德、葛俊傑、蔣智慧、潘偉平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茶葉學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TEA INSTITUTE。
第二條 本會是由茶葉科技、經濟、文化、教育及相關的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茶葉專業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及弘揚茶文化活動,為發展我國茶葉事業,為加速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識、弘揚茶文化、發展茶經濟。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中國茶葉學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虹口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討論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接受相關單位委託進行各種專題調查研究,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三)普及茶葉專業知識,傳播國內外有關茶葉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並向有關單位推薦科技成果,和優秀科技人才;
(四) 關心和維護茶葉專業人員的正當權益,幫助提高業務水平,反映茶葉專業人員的願望和呼聲;
(五)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和有關學術會議,加強同國內外茶葉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六) 編輯出版茶葉學術性專業書刊;
(七) 積極倡導科學飲茶,提倡文明生活習慣,為提高市民健康生活水平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識、弘揚茶文化、發展茶經濟的交流、諮詢、培訓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茶葉相關業務3年以上,在本會業務範圍內作出突出成績者;
(五)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管理人員;
(六)域外非官方茶葉專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也可成為本會域外會員;
(七)從事有關茶葉業務的單位,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從經費上支持學會工作,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批;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進行表決,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如理事長已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則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
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有關業務部門資助;
(二)接受委託科研項目的科研經費;
(三)個人、團體或單位捐助;
(四)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舉辦各種事業的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或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0月23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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