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紡織機械器材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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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紡織機械器材行業協會(Shanghai textile Machinery & Accessories Association)是一九九四年八月成立的,以太平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和上海紡織控股集團下屬的紡機廠為主體,也吸收了江蘇、浙江、安徽企業參加。經過十年的發展,目前已有會員八十九家,其中上海地區的會員66家,江蘇地區的14家,浙江地區的2家,安徽地區的7家。是跨省市、跨部門、跨不同經濟成分,自願參加組建的社會團體。
協會理事會聘請上海市政協副主席黃關從為名譽會長。
會員單位的總資產在50億元左右,年銷售總額為30億元。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會員單位具有產品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和服務的綜合能力。
協會所屬會員主要產品有:棉紡成套設備;化纖成套設備;印染及後整理設備;機織設備;針織機械設備;毛紡織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紡織器材、專件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紡織機械器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
Shanghai Textile Machinery & Accessori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TM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是以上海地區
的紡織機械器材企事業單位為主,跨部門、跨不同經濟成分,自願參加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協調會員關係,溝通
會員和政府之間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國際經濟交流,
促進本市紡織機械器材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
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
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紡機器材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 收集和整理國內外紡機器材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 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 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
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 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
活動產生的爭議進行協調;
七 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委託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
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諮詢、行業服務、行業培訓、行業管理。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恪守誠信原則、公平公正公開、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逐步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團體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可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牌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一 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二 兩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三破產、停業和註銷營業執照的。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當屆選舉的理事、副會長或會長是會員單位的代表,若因故調離原領導崗位,其在理事會
的職務原則上由接替該會員單位領導工作的同志繼任。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
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任和免職;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任和免職;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
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
社會保障制度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
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
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7 年12 月18日經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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