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監察局

上海市監察局

上海市監察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雙重領導。

基本概況

上海市監察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雙重領導。

主要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監察綜合室(執法監察室)

(三)監察一室

(四)監察二室

(五)監察三室

(六)監察四室

(七)監察五室

(八)監察六室

(九)案件審理室

(十)信訪室(舉報中心)

(十一)法規室

(十二)研究室

(十三)宣傳教育室

(十四)幹部管理室

(十五)雜誌編輯室

工作紀律

(一)上海市監察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委託當事單位和個人辦理私人事項;

2、向當事單位和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物品,報銷各種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3、接受當事單位和個人付款的宴請、旅遊、度假、健身、娛樂等活動;

4、收受當事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及各種禮品;

5、泄露檢舉、控告材料內容和檢舉、控告人情況以及有關檢查、調查情況;

6、利用職務便利為當事單位和個人說情、通風報信、透露有關情況;

7、瞞案不報、壓案不辦;

8、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二)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三)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其本人或者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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