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副局級),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市信息委黨組和委領導的直接領導下,相對獨立地負責承擔全市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擬訂我市無線電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稽查;
(三)依據合理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原則,制定全市無線電頻率區域性的規劃,負責分配和指配頻率;
(四)審批全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設定使用,指配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審核、申報、審批、核發進口設備入關批件;
(六)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以及與友鄰省(市)、軍隊之間的頻率協調工作;
(七)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駐華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的審批;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監測。
(九)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無線電台的日常管理和干擾查處,保證各種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
(十)根據授權負責全市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和型號核准;
(十一)制定無線電管理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全市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
(十二)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的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無線電管制;
(十四)負責無線電頻譜和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開發研究和推廣;
(十五)承擔市信息委和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局各處主要職責
綜合稽查處職責一、 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制定無線電管理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全市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
三、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無線電台的日常管理和干擾查處,保證各種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
四、擬訂全市無線電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執法、監督、稽查、負責受理行政訴訟、複議;
五、負責組織事實全市無線電管制;
六、承擔市信息委和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一、總體職責
(一)日常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線電台(網)設定、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2、負責受理各類無線電台(站)設定、驗收、電台執照的核發和換髮等行政許可事項;
3、負責受理無線電台(站)的變更、撤消、及報廢等事項;
4、負責受理包括船舶、業餘電台等呼號指配事項;
5、負責年度頻率占用費的征繳工作;
6、負責受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准初審事項;
7、負責受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進口審核,核發進口設備入關批件等事項;
8、負責無線電台(站)數據的錄入、統計、上報、歸檔及日常維護工作;
9、負責日常的前台接待、諮詢和其他受理事項
(二)專項推進
1、負責受理本市各運營商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的審批事項(年計畫的會審、站址認定、執照發放等環節的審核):
(1)負責本市室內分布系統合路建設的組織推進,按季度制定、更新並發布室內分布系統合路建設的集約化名錄;
(2)負責室內分布單網系統的認定和執照發放等事項;
(3)負責室外宏基站區域規劃的擬定,基站選址的認定、景觀設定的審核等;
2、負責制定本市重大無線電發射接收區域和大型固定台(站)的布局及保護規劃;
3、負責承擔重要軍事設施、重要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周圍的無線電台(站)的協調工作。
(三)重大活動(事件)的保障
1、牽頭組織落實本市各類重大政治、經濟、文化、體育活動的無線電保障工作
(1)組織編制保障方案
(2) 負責對外、對內的統一協調
(3) 牽頭完成現場保障任務
(4) 編制後評估報告
(四)其他事項
1、負責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2、配合相關處室開展有關宣傳、執法、干擾查處及申訴受理等事項;
3、開展有關專題研究工作
一、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地區的區域特徵,制定上海地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的中長期規劃和使用、儲備政策;
二、負責制定並執行上海地區頻率指配的各項具體規定;
三、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受理上海地區日常無線電頻率(含臨時使用)的使用申請,負責完成相關行政與技術審查以及審批指配,
四、組織並實施旨在完成頻率資源清理整頓各項活動,掌握頻率資源的指配、使用情況;
五、負責與軍隊以及周邊地區頻率使用的協調,負責無線電干擾的頻率協調工作;
六、制定、修改頻率指配審批過程中的各項工作程式和要求;
七、負責掌握國際、國內無線電頻率管的動向與要求,積極研究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套用狀況,組織並承擔與頻率管理相關的各項科研工作。
上海市無線電監測站職責
上海市無線電監測站(正處級),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獨立地承擔全市無線電監測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監測全市無線電台(站)發射特性。
(二)查找無線電有害干擾源。
(三)測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
(四)檢測工業、科學、醫療等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上海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