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的要求,將按照“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試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化改革,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的製作、填開、使用和存檔,確保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的統一性、真實性和安全性,在現有基礎上建立可行的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管理制度,於2015年7月27日將《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上海市政府各委、辦、局,市高院,市檢察院,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化管理,提升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和收繳管理水平,維護財經秩序,保護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關於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財綜〔2012〕104號),《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滬財庫〔2012〕23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繳非稅收入時出具收繳憑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是指依託信息技術手段產生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憑證。

電子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電子票據的生成由空白電子票據簿(以下簡稱“電子票據簿”)製作和要素填開兩部分組成。電子票據簿由市財政局負責製作發放,用於規定電子票據樣式和號段。電子票據填開由執收單位負責,用於記錄和反映電子票據的各項要素。

第四條(部門職責)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負責電子票據製作發放,承擔市級單位電子票據簿的製作、發放、核銷、註銷、存檔及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指導區(縣)財政部門的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管轄單位電子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註銷、存檔監督檢查等工作。

執收單位負責電子票據簿的領用,電子票據的填開、存檔和查詢工作。

第五條(推廣原則)

本市電子票據的使用推廣,應當遵循安全、規範、便捷、高效的原則,平穩推進。

第二章 電子票據的種類和套用前提

第六條(種類)

本市電子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以下簡稱“電子繳款書”),非稅收入專用電子票據(以下簡稱“專用電子票據”)和非稅收入電子退還書。

第七條(形態)

本市電子票據包括財政部門、執收單位按規定標準格式保存的電子文檔,以及下載列印後加蓋執收單位財務專用章的紙質憑證等兩種形態。

第八條(安全保障)

電子票據採取的安全(系統)技術、管理、運維等,需經國家信息安全測評單位測評通過,並頒發證書。

第九條(信息化要求)

使用電子票據必須具備信息化基礎。財政部門需統一部署電子票據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票據庫”)。執收單位需根據財政部門統一要求部署電子票據開票系統(以下簡稱“開票系統”)。

已經自行開發非稅收入徵收業務管理系統的執收單位,可自行開發開票系統,但必須按財政部門的要求與財政部門的電子票據庫有機銜接,確保電子票據管理的統一、完整、準確。

第十條(網路)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之間應當實現信息共享,信息傳輸必須採用統一、規範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子票據簿的製作、領用

第十一條(製作)

電子票據簿應當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製作,其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電子簽名印章)、項目、數量、金額、繳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開票人、聯次及用途以及電子防偽標識等。

第十二條(領用)

執收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10日前按票據種類、數量,憑《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和票據購印證》(以下簡稱《票據購印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的電子票據簿領用申請。

各區縣財政部門收到轄區內執收單位的領用申請,按《票據購印證》審核無誤的,按票據種類匯總,於當年10月底前提交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核發)

市財政局收到市級執收單位和區縣財政部門上報的電子票據簿領用申請,審核無誤後,於當年11月底前製作完成,並發放給市級執收單位及區縣財政部門。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電子票據簿後,按所屬執收單位的領用申請於當年12月底前進行拆分並發放給執收單位。

各級財政部門向執收單位發放電子票據簿時,應當在執收單位的《票據購印證》上記錄發放的票據號碼,並對前一年度註銷的票據作註銷記錄。

第四章 電子票據的使用、保管

第十四條(使用)

執收單位應當根據領用的電子票據簿,通過開票系統順序填開電子票據。填開的電子票據必須做到內容完整,印章齊全。

第十五條(存檔)

執收單位填開後生成的電子票據,應分別存檔至本單位和財政部門的電子票據庫。

第十六條(核銷)

財政部門收到執收單位上傳的電子票據,經審核驗證後作核銷、存檔處理。

第十七條(保存期限)

執收單位填開電子票據後,應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十八條(註銷)

每年1月1日,各執收單位必須啟用新電子票據簿。舊電子票據簿自行作廢,其中剩餘票號自動註銷。

第五章 電子票據的查詢、套用

第十九條(查詢)

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登錄執收單位網站或本市財政網站輸入票據號碼和驗證碼,查閱電子票據。

第二十條(使用)

電子票據通過下載列印後,經執收單位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紙質電子票據可作為財務記賬的原始憑證。

執收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電子票據,不得擅自挪用、借用、濫用。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釋疑)

如國家有關部門頒布電子票據管理辦法,內容與本辦法不同的,以國家有關部門為準。

第二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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