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保護和促進建築企業的正當競爭,達到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辦、局、區、縣)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施工招標。特殊情況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批准後,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建築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和領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築企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的外省市建築安裝企業,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五條 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施工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負責招標投標信息的發布;
(四)審核招標投標諮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備案建設單位的招標檔案(不包括施工圖)及標底;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招投標辦負責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建築面積不滿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資額不滿100萬元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屬市招投標辦管理的部分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投標辦可授權有能力管理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區、縣所轄範圍內建築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資額不滿30萬元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按本辦法進行招標,也可自行委託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但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並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考察工程質量應當在本市內進行);
(六)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並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招標檔案答疑;
(八)開標和審查投標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契約。
第十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
(三)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諮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經列入上級主管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拆遷工作基本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的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和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或者一併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檔案;
(四)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標底編制已經完成。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採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標、單項工程施工招標、分部工程施工招標、專業工程施工招標等形式。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檔案經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施工招標:
(一)公開招標: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施工招標信息後,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向招標單位申請施工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後領取招標檔案參加施工投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發出施工投標邀請書,邀請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儘可能實行公開招標。具體範圍由市建設交通委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進滬施工企業的概況和資質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招標項目的內容、建築面積(包括各層的建築面積)、發包範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設計預算時用);
(四)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差價計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應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結構的做法及要求、採用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標書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應當預繳的投標保證金及其他說明事項。
招標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名單。
市招投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招標單位的招標檔案後,應當在7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七條 施工招標檔案發出至開標時間,一般工程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為45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託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諮詢公司或者專業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水泥、鋼材、木材的數量等。
接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計算,應當執行現行的上海市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上海市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上海市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計算標底費率時,應當考慮招標工程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等因素,並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計算。
前款有關定額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補充的,須按修改或者補充後的定額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標底造價應當控制在經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應當在報送招標檔案的同時,連同批准的工程計畫任務書和擴初檔案一併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最終合理標底。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標底價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時,應當書面通知招標單位暫停招標,待建設資金落實後方可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最終合理標底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封存,在開標時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標底編制單位和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公司,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外省市建築安裝企業還須出示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的全員人數,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情況;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時,須繳納概算造價0.5‰到1‰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工程總價、鋼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施工組織措施和工程總進度;
(五)計畫開工、竣工日期及施工總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標書應當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的印章後,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七條 投標標價及工期計算,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定額,結合不同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以及本企業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施工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以招標檔案中所列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算工程標價。
招標檔案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投標單位應當在開標前的答疑會上提出修改,經招標單位核准並以招標補充檔案通知各投標單位及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應當按核准後的工程量編制標書。
中標單位在契約簽訂後發現招標檔案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可與招標單位協商變更契約(包括補充契約),由此而造成的差額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接受委託編制標底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量誤差的,應當向招標單位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費從收取的委託諮詢費中支付,最高不超過委託諮詢費總額。
投標標書的算術計算有誤,開標後不得更改投標標價。
中標後如需要更改設計,憑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檔案,可以調整造價。但調整後的造價不得超出經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單位、設計單位等組成。施工招標開標會由評標小組組織召開,並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標書的主要內容,公布最終合理標底。
召開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當通知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的原則須根據直接費造價、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現行取費標準浮動率、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評標、決標應當在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下進行。
評標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在評標時不得更改。
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可採取評分、投票或者其他約定的方式。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自開標至決標的時間,一般工程不超過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評標小組確定中標單位後2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承包契約價應當等於中標價。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由招標單位退還投標單位預繳的保證金,並付給300元至1000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因中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的,所繳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還可取消中標單位對該工程的承包權。因招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仍屬中標單位。
當事人因前款規定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申請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第三十四條 招標工作結束後,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未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