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

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

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於2003年12月在上海成立,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設立,具有一定規模的非營利具有公開募集資格的公益組織,註冊資金3000萬元。 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社會互助共濟精神,協助政府為特殊困難市民提供應急性、臨時性、綜合性的幫扶, 及時緩解社區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急、難、愁矛盾,對政府日常救助幫困工作發揮積極的補充作用。 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策劃幫困互助募集活動,籌集、管理、使用基金,舉辦市民幫困互助公益事業。基金會現有理事13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長1人;監事4人。基金會現有工作人員11人。

基本信息

基金會簡介

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是經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社會互助共濟精神,協助政府為特殊困難人員提供應急性、臨時性救助,及時緩解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困難,對政府日常救助幫困工作發揮積極的補充作用。自2003年12月成立以來,通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資助、募捐和接受捐贈,開展了助醫、助老、助困、助學、賑災等項目。尤其是2007年以來,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採用與民間綜合幫扶組織簽訂資金資助協定的方式,開展了以個案為主,項目為輔,同時輔助於心理關懷的社區市民綜合幫扶項目,為一部分特殊困難群體緩解了急、難、愁矛盾,有效地縫補了政府階段性的救助政策縫隙,發揮了拾遺補缺的作用。如今,“社區市民綜合幫扶”項目,已經成為主打慈善品牌。

基金會榮譽

2009年1月,“社區市民綜合幫扶項目”獲得首屆“上海慈善獎”和國家民政部“慈善項目提名獎”。

2010年4月,“社區市民綜合幫扶項目”被民政部授予“中華慈善獎”提名獎。

2011年10月,“社區市民綜合幫扶項目”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福利彩票公益金項目”。

基金會項目

“社區市民綜合幫扶”是基金會的獨有的特色項目,2007年設立本項目,針對政府制度性救助後仍然存在特殊困難的對象或政府政策暫時還沒有覆蓋到的生活困難群體,實施應急性、綜合性的幫扶。項目自2007年起開展十餘年,實施“個案幫扶”達六萬餘例,實施的“醫療幫困一卡通”等“項目幫扶”惠及20多萬人次。

“愛心傳遞”義務家教項目,2014年設立本項目,是指在綜合幫扶受助的在校大學生與困難家庭中學習上需要輔導的中、小學生結對,開展包括功課輔導、心理疏導和課外活動等志願服務活動。項目以學年為服務周期,在結對開展服務活動期間,大學生志願者的結對志願服務次數不少於30次,每次結對志願服務的時間不少於90分鐘。

“愛心助老”實物幫扶項目,2016年設立本項目,針對困難老人日常生活中希望擁有的實物用品,在1000元的額度內,經困難老人挑選後,由幫扶工作人員、社區志願者在敬老節期間配送上門,幫助困難老人實現心愿的形式予以幫扶。

“愛的新家”公益項目,2018年設立本項目,針對為國家及社會做出貢獻的且因各種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為其改善居家環境,弘揚困難家庭積極向上的正能量,提升獲得感和社會認同感。上海東方電視台新娛樂頻道全程拍攝幫扶對象,節目以紀實訪談形式在該頻道播出。

基金會章程

(2016年10月25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幫困互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社會互助共濟精神,協助政府為特殊困難民眾提供應急性、臨時性救助,及時緩解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困難,對政府日常救助幫困工作發揮積極的補充作用。

第四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的捐贈,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0號1105室、11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募集、管理基金,幫扶特殊困難民眾 資助社會公益項目。

具體為:

(一)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資助社會幫困扶貧公益項目;

(三)組織、策劃、舉辦社會公益性實體;

(四)實現幫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表彰獎勵為幫困扶貧、互助共濟做出重大貢獻者。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條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由11~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愛社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奉獻精神的各界人士;

(四)具有一定社會組織、活動能力的優秀人士;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五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會成員中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三分之一;

(五)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討論和決定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活動的權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工作報告;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的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3~7 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待遇;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協助開展日常工作;

(二)配合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配合擬訂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擬制財務決算報告;

(四)配合擬訂基金會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理事長授權委託的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投資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爐、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採取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本市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本市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說明。

本基金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帳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本基金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使用本基金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納入本基金會的帳戶,由本基金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捐贈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幫扶有特殊困難的民眾;

(二)資助有關幫困扶助的項目;

(三)興建扶貧濟困社會公益性的項目;

(四)支付各類工作成本。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開展大型的募集資金活動;

(二)委託有關單位開展社會募捐活動;

(三)依法實施資金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捐贈協定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上述標準。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九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同時視情況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5日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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