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管理辦法

《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管理辦法》於2000年5月16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正並重新發布。《辦法》分總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及人員、監理業務、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34條規定,廢止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號令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9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管理辦法》。

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管理辦法

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工程設備投資效益,規範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是指各類工業工程設備和其他工業成套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工程設備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在工程設備監理契約約定的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備的設計、採購、製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計畫、經濟、外經貿、建設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行業協會)
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市設備監理協會)是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自律性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預先審核,組織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註冊,開展工程設備監理的業務培訓和交流。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市設備監理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監理原則)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監理保險)
本市提倡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

第二章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監理機構組成形式)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可以採取合夥制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資質條件)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與專業範圍相關的專職從業人員。合夥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其合伙人必須是經登記註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其他形式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至少有5名經登記註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二)有固定的承辦監理業務的場所和相應的監理技術裝備。
(三)有工程設備監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資質預審)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範圍的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預審意見,並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一條(資質核准)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收到預審意見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核准資質的決定,並發給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資質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有關工程設備監理資質情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接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資質等級分類)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具體資質等級分類條件,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十三條(資質等級管理)
新設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自核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為暫定資質等級;1年後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核定正式資質等級。
已定級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自定級之日起滿2年的,可以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按照資質報批程式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資質等級的規定,在專業範圍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監理機構資質的變更、註銷)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提高資質等級、變更專業範圍或者分立、合併、歇業、解散的,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資質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雙重資質的監理機構)
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又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機構,應當取得雙重監理資質。
第十六條(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持當地省級以上工程設備監理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檔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外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年度審驗)
本市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逾期未辦理年度審驗,收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通知後60日內仍不申請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註銷。
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兩次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註銷。
第十九條(監理工程師註冊條件)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應當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市設備監理協會登記註冊。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註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全國或者本市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2年以上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經歷;
(三)在監理工作中無重大責任事故。
本市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註冊辦法,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三章 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
下列工程項目中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委託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施監理: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全部由國有資產投資或者由國有資產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前款範圍內工程設備的製造和安裝調試階段必須實行監理,但監理業務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按照工程設備監理契約關於保護商業秘密的約定,實施監理。其他階段必須實行監理的範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技術發展水平規定。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契約約定工程設備監理的,從其約定。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監理範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業務的取得)
項目法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進行工程設備監理。
項目法人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但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監理內容)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根據契約約定,可以從事下列監理業務:
(一)對工程設備的選擇使用提出意見;
(二)參與工程設備契約的簽訂或者修訂;
(三)審核與工程設備質量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對工程設備的設計、採購、製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進行質量監控;
(五)對工程設備的進度進行協調和監控;
(六)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委託方的委託)
委託方根據需要,可以委託1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擔全部工程設備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託2個以上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分別承擔獨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監理資質證書的提供)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接受委託之前,應當出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及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並如實向委託方介紹有關業務經營情況。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經登記註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監理契約)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辦監理業務,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工程設備監理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監理計畫)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契約約定編制監理計畫,提交委託方認可後,方可實施監理。
第二十七條(監理配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對委託方負責,按照契約約定的內容,代表委託方行使職責。委託方和被監理方應當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開展監理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監理事項的協調)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時,發現工程設備在質量、效益和工程進度等方面有問題,應當與委託方、被監理方及時溝通和協調。
第二十九條(資料管理)
監理項目竣工後,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將契約、監理計畫、監理記錄和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登記後妥善保管,並按契約約定向委託方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職業道德)
承辦監理業務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對在承辦監理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暫時不能公布的情況,依法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
(二)提交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範圍的申請材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的;
(四)超越工程設備監理資質等級和專業範圍從事監理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和註銷手續的。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且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申請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繳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對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在本市承接單項監理業務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其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登記註冊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四條(對項目法人的處罰)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委託監理的;
(二)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
(三)未將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
第三十五條(民事責任)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未按照契約要求履行監理業務,給委託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適用)
對建設工程的建築活動實施的監理,適用《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套用解釋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與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6號
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與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號令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9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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