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一)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管理; (十)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國家級、市級、區級工業(開發)區和都市型工業園區。
第三條 園區應當貫徹執行 “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 的方針,對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統籌規劃。
第四條 園區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園區管理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和入駐企業自我管理。
園區管理單位和入駐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分別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園區應當建立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人、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相關管理機構負責人、入駐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或者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都市型和區級園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應當派員參加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園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和協調園區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六條 園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落實必要的辦公設施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與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國家級和市級園區應當配備 3 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市型和區級園區應當配備 2 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名單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管理;
(二)查驗入駐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證照,並建立一企一檔;
(三)制定和實施園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四)對園區公共區域和入駐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並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
(五)參與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 “ 三同時 ” 審查工作,督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評估、監控,編制園區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七)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檢查督促入駐企業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八)對入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協助實施安全生產評估,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經驗;
(九)報告並協助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園區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產一企一檔和告知承諾制度;
(三)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四)安全生產巡查制度;
(五)事故隱患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六)事故報告處理和應急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制度;
(八)其他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第十條 園區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園區的發展規劃或者產業導向,對入駐企業查驗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實施安全生產告知承諾。
園區管理單位發現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未辦理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園區管理單位負責園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園區廠房結構和公共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園區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入駐企業的下列安全生產事項開展重點巡查:
(一)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生產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示明確的通道和出口,並保持暢通;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施及產品。不得改裝和違規使用特種設備;
(五)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與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十三條 入駐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廠房的生產使用性質、建築結構。
入駐企業將廠房、場所出租、轉租或者轉讓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園區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園區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和施工單位及其有關施工人員、設施、設備的相關安全資質和證明,應當報園區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協調、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對進入園區的其他流動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參照本條前二款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級和市級園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市或者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都市型和區級園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園區管理單位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可以成立安全生產監察隊伍,開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園區管理單位和入駐企業依法委託安全生產諮詢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諮詢和服務,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產業園、經濟園區、創業園區等,其安全生產管理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各區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 ○○ 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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