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總則
法。
第二條 (獎項設定)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奉賢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抄,申報對象包括轄區內“製造業類企業”和“服務業類企業”,主要授予已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自,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質量管理水平在本區同行業內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企業互。
第三條(獎勵數量)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其中:(一)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為1個(可空缺);(二)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提名獎企業若干(可空缺)動。
第四條 (評審原則)在企業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 評審經費)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優先推薦)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複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獲得區長質量獎及提名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管理機構及職能)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承擔評審區長質量獎工作。評審會由區政府、市質監局相關部門、區級有關部門領導和質量專家組成。評審會主任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質監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奉賢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評審會討論確定。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二)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式、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三)審定評審結果,提請區政府表彰獲獎單位。
第八條 (辦事機構及職能)評審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奉賢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一)擬訂評審標準、評審工作程式等;(二)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三)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四)組織開展區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五)對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六)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七)向評審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會審議候選企業名單;(八)公示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九)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監督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行為。
第九條 (評審機構及職能)評審辦每年在區長質量獎專家庫範圍內選聘由6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由市、區兩部分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年度評獎工作結束,評審組自動解散。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一)具體負責區長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工作;(二)向評審辦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第十條 (推薦部門及職能)各鎮、開發區、社區負責本轄區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的資質資格。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條件)企業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在本區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智慧財產權保護、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並依法納稅; (三)已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從事經營活動的,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質量管理水平處於區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社會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區內同行業前列。(五)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第十二條 (否決條件)企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長質量獎”稱號:(一)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質量、環保政策,屬於國家政策規定淘汰的污染項目和生產經營淘汰目錄產品的;(二)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按行業規定)及質量方面產生社會重大影響的投訴;(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誠信缺失等行為。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三條 (評審標準)奉賢區區長質量獎企業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更新或修訂。
第十四條 (提名獎分值設定)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總評分須高於500分(含500分)。
第五章申報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區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式主要包括:
(一)申報。每年由評審辦在區內有關媒體、網路上發布申報通知或通告,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參評申請。凡符合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辦。
(二)推薦。推薦部門在通知或通告規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企業可以向下列推薦部門申報區長質量獎:各鎮、開發區、社區;
(三)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
(五)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現場評審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並由評審組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組在對申報企業的申報表、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綜合評價報告,並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按得分排序,超過5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過500分的實際數),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資格。
(七)審定公示。經評審會全體會議對提名企業審議後表決確定當年擬獎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後報請區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經區政府批准的獲獎企業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表彰及獎勵
第十六條(表彰獎勵)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由區長向獲獎企業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50萬元。向提名企業頒發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10萬元。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宣傳推廣)評審辦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宣傳、推廣獲獎企業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引導區內廣大組織學習先進的質量經營模式,推進本區綜合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十八條(監督機制) 區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程式化和規範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聞界、社會公眾和各級組織的監督。受評組織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反饋評審辦。
第十九條 (獲獎義務)獲獎企業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並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帶動本區廣大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條 (獲獎稱號使用規則)獲獎企業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並註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質量獎標誌或獲獎稱號。一經發現違反者,由評審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材料的真實性)申報企業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的,經核實後,由評審會報請區政府同意,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在區內媒體、網路上予以通報批評,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二條 (保密、廉潔)參與區長質量獎審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區長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細則,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迴避)評審人員與申報企業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施行。原《上海市奉賢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即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鎮、開發區、社區質量獎勵)各鎮、開發區、社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