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管理辦法
(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城鎮私有房屋,加強對私有房屋查險督修,防止塌屋傷人,保障私房住戶居住安全,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縣屬鎮以及非縣屬鎮的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是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以下簡稱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和下屬房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領導,並做好組織協調和檢查落實工作。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單位應配合協助做好私房查險督修工作。
第四條 危險房屋分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於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頂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於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屋頂倒塌,或整個屋頂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間樓面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險點的房屋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於危險狀態的房屋。
危險房屋的具體標準,詳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的《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13-86)。
第五條 私有危房的修繕,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繕責任,不得藉故推託或阻撓。
房管所有人因不及時修繕危房而發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應愛護房屋,經常注意檢查房屋,每年颱風汛期之前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對自住或租賃的房屋的屋架、桁條、柱、梁、牆、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有困難或難以確定房屋危險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請,委託房管所代為檢查。
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將房屋自查情況填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匯總後應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備案。
對房屋所有人不按時檢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規定報送房屋自查情況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視作委託代為檢查處理。
第七條 房管所可向委託代為檢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零點二元的檢查鑑定費。檢查鑑定費的使用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管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鑑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辦私房修繕業務,在強颱風期間對危急私房進行必要的支撐加固。對於危險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應及時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房督修通知單,並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單位。
第九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繕或經批准翻建時所需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繕或翻建自有自住危房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經濟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酌情補助和借款,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修建費用的三分之一。補助資金應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擠占行政、事業費。
(二)無職業的孤老救濟戶,可向民政部門申請,由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濟給予補助。
(三)房屋所有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合修,承租人墊付的修繕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房屋所有人拒修房屋,承租人可按房管所督修意見先行維修,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有關修繕費用可在房租中扣除,房屋翻修後的租金,可根據《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關於新建立租賃關係的規定,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四)修繕或翻建公私同幢或兩個以上(含兩個)私房戶同幢的房屋,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申請翻建危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須憑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區、縣規劃建築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領得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區、縣規劃建築管理部門在接到房屋所有人翻建危房申請書後,應向房管所徵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並應在十五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一條 與修建私房結構相連而不需修建的一方,要團結互助,支持相連一方修建房屋,不得藉故阻撓。修建的一方,對不需修建一方的相連房屋,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因修建房屋而拆損部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屬於共同使用的山牆等部位的修建,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調解。
第十二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在颱風汛期仍不修繕解危的,應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牽頭,聯繫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根據解危不解困的原則,共同研究解危方案;或由房管所或其他單位代辦修繕,必要時可由房管所先行支撐加固或採取應急性措施。所需有關費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凡經批准拆遷、戶口已凍結地區私房住戶,拆遷單位對危險房屋內的住戶應設法提前安置或臨時過渡;在颱風汛期,對嚴重危險房屋要予以支撐加固,確保被拆遷戶的居住安全;拆遷單位如有困難,可委託房管所辦理,有關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支撐加固的材料屬拆遷單位所有,其他人不得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條 本市建材供應部門,對修建私有危房所需的木材、水泥、鋼材、磚瓦等主要建築材料,應予以優先供應。有條件的單位也應在材料、運輸等方面給修建私有危房的職工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凡因條件限制,一時難以修繕或翻建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和房管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區、縣城建辦公室批准後,對危房內的住戶可作危房動遷處理,所需房源由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墊借;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墊借。墊借的房源由今後拆除該處房屋的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歸還。
第十六條 對私有危房集中的地區、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應將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計畫,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改造。市、區、縣規劃建築管理部門應配合進行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私有房屋翻建後,房屋所有人應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