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用途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消費者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但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除外。
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單用途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社會共治的原則,採取信息共享和分類監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單用途卡長效監管和服務機制,促進和引導市場有序發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單用途卡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單用途卡監管和服務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屬地監管責任,預防、制止危害消費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商務、文化、體育、交通、旅遊、教育等部門(以下統稱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各自主管行業、領域內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稅務、公安、文化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單用途卡規範經營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注意事項,提示單用途卡兌付風險。
第七條經營者在單用途卡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營者在發行和兌付單用途卡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單用途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單用途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應當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消費者在購買單用途卡時,有權詢問和了解該單用途卡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單用途卡時,應當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理性消費,並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九條本市建設統一的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協同監管服務平台),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但不歸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協同監管服務平台與本市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相關投訴舉報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獲悉的有關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條經營者是企業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個體工商戶,開展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與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業務處理系統或者使用單用途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
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備單用途卡發行管理、預收資金清結算、交易記錄保存、消費者信息查詢等功能,並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傳送單用途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餘額等信息。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個體工商戶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已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經營者向社會公布,為消費者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由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單用途卡行業組織、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建立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並加強監督。
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後,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獲取信息對接標識,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網站首頁公示。經營者可以將獲取的信息對接標識在單用途卡卡面明示。
經營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上準確、完整地填報上一季度預收資金支出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或者虛報。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站首頁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包括單用途卡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餘額查詢渠道、退卡方式等內容。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單用途卡章程示範文本。
消費者要求籤訂書面購卡契約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購卡契約。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購卡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四條單用途卡單張限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單用途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預收資金用於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開支。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單用途卡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制度。按照規定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採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經營者可以採取履約保證保險等其他風險防範措施,沖抵存管資金。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相關信息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對經營者予以分類監管,並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向消費者公示,警示消費風險。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金融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確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查詢單用途卡餘額、交易記錄等信息。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詢渠道。
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查詢經營者基本信息、預收資金風險防範措施以及所持單用途卡餘額、信息對接等情況。
第十七條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影響單用途卡兌付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並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記名卡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按照章程或者契約約定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餘額。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單用途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採用協商等方式,解決單用途卡消費爭議。
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投訴舉報平台,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因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導致單用途卡無法兌付而引發的群體性投訴等重大事件,由市級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向消費者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及時處理單用途卡消費者投訴,適時發布單用途卡消費警示、消費維權情況,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條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開展行業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價和風險預警,並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單用途卡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下列部門(以下統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一)商務領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二)文化、體育、旅遊領域,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三)其他領域,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協同監管服務平台,通過信息審核比對、異常信息預警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在信息報送、預收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異常或者不規範行為的,應當通過傳送監管警示函、約談經營者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經營者採取相關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單用途卡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為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支持。
第二十三條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和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向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經營者單用途卡經營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一)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的;
(二)一年內因違反本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發行單用途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欺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報送有關信息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採取相關風險防範措施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時將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洗錢、挪用資金等情形的,由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開展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對接,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發行的,僅在其經營場所入駐商戶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但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
(二)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三)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四)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者註冊商標的經營者聯合體。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起草背景
近年來,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頻發,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由於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監管,不少行業的發卡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行業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通過地方立法對經營者施加嚴格的管理義務,規範發卡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主要內容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草案)》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理界定單用途卡概念,拓寬監管覆蓋面。將單用途卡定義為: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消費者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或者經營者經營場所入駐商戶內兌付不特定商品、服務的實體或者虛擬預付憑證。(第二條第二款)
(二)科學配置監管職責,進一步最佳化管理體制。一是明確市、區政府職責;二是明確商務、文化、體育、交通、旅遊、教育、工商、文化綜合執法等部門職責分工。(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
(三)建設協同監管平台,實現信息化、智慧型化監管。明確由市商務部門牽頭建設單用途卡協同監管平台,具體要求有:一是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二是明確經營者與協同監管平台的信息對接義務;三是通過協同監管平台進行信息披露,便於消費者查詢信息;四是行業主管部門依託協同監管平台進行日常監管。(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四)建立預收資金風險防控體系,加強預收資金監管。一是明確預收資金管理要求;二是建立風險警示制度;三是採取專用賬戶管理以及履約擔保等風險管理措施。具體風險警示標準以及風險防範措施,授權市商務部門會同金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健全信用管理方式。一是將經營者單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二是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三是對經營者設定信用門檻,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強化消費者風險意識,構建消費糾紛化解機制。一是明確消費者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二是強化行業主管部門教育警示義務;三是最佳化消費風險防範制度;四是構建消費糾紛化解體系。(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意見重點
1、單用途卡定義是否合適
2、單用途卡協同監管平台的建設和運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單用途卡風險警示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對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嚴重失信主體限制發行單用途卡是否合適
5、其他意見和建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二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研究。7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二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主要修改情況
(一) 關於經營者義務。有的委員提出,法規既要保護單用途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要規定經營者從事單用途卡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經營者對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護。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些意見是合理的。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在單用途卡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一款)同時,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四款:“經營者應當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 關於風險防範措施。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條第三款應當將經營者信用狀況作為市商務部門制定風險防範措施的依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結合單用途卡經營者信用狀況實施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體現了分類監管的原則。市商務委等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經營者風險防範措施。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金融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確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範措施。”(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第三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二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 需要說明的問題
關於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有的委員提出,要充分發揮信用手段在單用途卡監管中的作用,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加大懲戒力度。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護單用途卡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實施信用懲戒。對此,《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已就行政機關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也適用於單用途卡嚴重失信經營者。鑒於對嚴重失信經營者禁止發行單用途卡,涉及對經營者民事權利的限制,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為此,在目前缺乏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本規定不宜對嚴重失信經營者作出禁止其發行單用途卡的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授權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單用途卡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嚴重失信經營者規定具體的懲戒措施,這可以為市人民政府在實踐中細化和探索留出空間。
法制委員會希望市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對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管工作的領導,督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各司其職,並在實踐中逐步總結經驗,適時提出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同時,市商務委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規規定,及時制定配套規範性檔案,以保障法規有效實施。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