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

第四條(核查主體) 第七條(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審核主體)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規範信訪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參照《信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信訪事項的核查終結工作,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以事實為根據,依法按政策處理”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
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信訪人繼續信訪的,適用本辦法。
(一)經過市政府以下(不含市政府)行政機關覆核完畢的;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區(縣)政府信訪處理、複查意見已告知信訪人向市政府申請信訪複查、覆核,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
(三)其他需要核查終結的情形。
第四條(核查主體)
核查工作包括聽取訴求、法律幫助、調查核實、聽證評議、集體研究等,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區(縣)政府(以下統稱核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條(聽取訴求)
核查單位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及訴求,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六條(法律幫助)
核查單位應當告知信訪人有權選擇本市律師協會推薦或者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七條(調查核實)
核查單位應當在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的基礎上,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第八條(聽證評議)
核實調查後,核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聽證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無利害關係第三方擔任。
聽證參加人由信訪人、被信訪人投訴的行政機關或者單位、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及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組成。
聽證參加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聽證會仍如期舉行。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記錄,由工作人員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聽證員應當就聽證情況進行評議,評議記錄由聽證員簽名。
第九條(集體研究)
核查單位應當召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根據聽證評議的情況,決定是否申報核查終結。
第十條(申報材料)
核查單位申報核查終結的,應當向市信訪辦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提請核查終結意見書;
(二)原處理(複查、覆核)意見;
(三)信訪人訴求記錄;
(四)調查報告;
(五)聽證記錄;
(六)集體研究記錄;
(七)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審核主體)
市信訪辦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審核批准)
市信訪辦在收到核查單位提請核查終結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核查程式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終結:
(一)信訪人投訴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政策依據的;
(二)對信訪人投訴事實已有化解方案,並經半數以上聽證員認可的。
第十三條(告知公示)
核查單位應當根據市信訪辦審核批准的意見,作出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結論,並製作書面意見送達信訪人。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結論可以公示。
市信訪辦經審核後不予批准核查單位提出的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意見的,應當書面告知核查單位並說明理由;核查單位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繼續處理信訪事項。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負責信訪事項終結核查和審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存在嚴重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負責解釋與實施細則)
本辦法由市信訪辦負責解釋,並由市信訪辦適時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施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